捐赠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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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要点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 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 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 事业的捐赠。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 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 和个人 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2、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 条例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 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

3、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 等登记 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 ( 含县 级,下同 )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 资格不需要认定。六、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 团 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 部、国 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 政、税 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4、(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 民政部 门提出申请;(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财 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联合 进行审核确认;(四)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由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 政、 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名单应 当包括当年继续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 公益性捐 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七、申请

5、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需报送以下 材 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 证书复 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 公益活 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 属机构 在接受捐赠时, 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 单位的印章;对个人 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 的

6、捐 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 属机构 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 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方 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捐赠 时, 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 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 述证明,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应取消公益性捐 赠税 前扣除资格:(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

7、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 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一、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 业应 提供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 印章的公 益性捐赠票据, 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 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 机关 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 接受捐赠的 公益性社会

8、团体位于名单内的, 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 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 或虽在名 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 的,不得扣除。十二、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其 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 2008160 号文件 第十条规定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 格。十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发 现其 不再符合财税 2008160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 在财税 2008160 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 起 15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 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 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 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的财政、 税务、 民政部门明 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 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 财税2008160号 文件 第四 条规定条 件之 一, 或存 在财 税 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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