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08492860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 教学目的与规定: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系和基本精神以及国内社会主义法律运营的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基本任务。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律的本质与特;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法律运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教学措施与手段:多媒体演示,理论阐释,案例分析,启发互动等。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领略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这一节的重点,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同步也波及法律的来源、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内法律的制定和运营等许多内容。因此,领略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要充足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

2、律的内涵、本质、法律体系和运营机制,明确国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一、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法律的历史是很短的。原始社会的历史很漫长,但那时没有产生法律。没有法律并不等于没有社会行为规范,原始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人们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人类只有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社会才干运转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获和互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后来,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某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浮现占有者阶级;同步由于战

3、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浮现了奴隶(也有诸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浮现了暴力机关(国家)。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某些规则、习惯拟定为法律,这就是习惯法。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定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体现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成文法既是统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由此看来,法律产生的主线因素在于经济利益关系和阶级关系,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一定的占有关系和阶级的浮现,就没有法律的产生。 2.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究竟

4、是什么?以往的法学家或者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都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或者是她们看不到,或者是她们不乐意讲出来。马克思主义明确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前面提到,法律是国家制定的,是国家的意志,但是,国家是谁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因此,说究竟,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是什么?就是有目的的意识,也就是一定的愿望和规定。被统治阶级也故意志,但她们的意志一般状况下都不能上升为法律。可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保护劳动阶级利益的条款,如工人有罢工的权利等,这应如何理解呢?这重要是劳动群众长期斗争的成果,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统治而对劳动人民的让步与妥协。 以上这些是我们理解法

5、律本质应明确的首要内容。 但是,问题到此并没有完结。目前我提出一种问题,请人们思考: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与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她们的愿望呢? 显然是不可以的。那为什么呢?这里就波及届时代条件问题,也就是说人们不能超越时代条件凭空实现意志(即不能违背规律)。法律是由统治阶级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用马克思的话讲:法律本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物质生活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涉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生产关系情形、人口状况、地理条件等等。(岛国、多山国家、沙漠国家等,状况不同) 除此之外,统治阶级要制定和履行法律,还受到历史文化老式、上层建筑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总之,

6、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这就是法律的本质。4. 法律的定义与特性 通过以上的讲述、分析,人们对法律已有了一种基本的结识。因此,我们可以结合以上所讲,给法律下一种明确的定义: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参见教材P125) 国家承认:即国家把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符合统治阶级利益规定的风俗、习惯、道德等确觉得法律(不成文),使公民都必须遵守。如国内的春节、中秋节等,国家是承认的

7、,人们也乐于遵守。但对于某些有害的风俗(如建国初期某些民族中流行的抢婚风俗),国家是不承认的,规定破除之。 上面所讲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等有明显的不同。与其她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具有如下特性:(1)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法由国家制定或承认,而具体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则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承当。(2)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节机制。权利和义务是相相应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步,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其她社会规范并不都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相应的。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对法的违

8、犯,体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因此,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强制性制裁。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法的调控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也不是局限于某一种固定的时间,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持续的某一时期均有效力。要按程序制定法律,按程序执行法律,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要遵循程序,而不容许随意更改或变化。5.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法律产生以来,由于社会制度的变更,先后形成了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具体是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前三种是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律,后一种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的社会条件下实行的法律。因此是有主线区别的。我们在这里要着重理解和把握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本

9、质与特性。 对于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们可以概括为四句话: (1)国内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批准志,这种共批准志被上升为国家意志。(2)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4)国内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有关社会主义法律的特性,可以概括为四个基本特性,亦即“四个统一”: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的统一。 二、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及其有关

10、概念 我们理解法律体系,就波及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律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来源,是法律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的外部体现形式。法律的渊源在国内重要体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内参与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等。法律体系是指一种国家所有的法律渊源按照部门法的效力级别所构成的位次分明、互相和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是以调节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手段为原则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构成国内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部门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资源与环保法、军事法等。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几十年

11、的建设已基本形成,它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为主干,而每一法律部门都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所构成。国内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力求到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主线法。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和主线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她法律的立法根据。其她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惩罚法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合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

12、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如国防、外交、公安、人事、民族、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均有行政法律法规,这都是针对特定部门的行政法。 (3)民商法。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和一般民众关系最密切的法,通俗地讲,是调节老百姓事务纠纷的法。在国内重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还没有制定出民法典(第八章对民法有专门讲述,这里不多讲)。商法是调节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国内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商法不够突出,近几年有所加强。目前国内的商法重要有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5)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涉及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办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诉讼法)。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运用。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目前的程序法重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营 法律的运营是一种从创制、实行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合用)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承当进行的权威性分派;法律的遵守、

14、执行、合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1. 国内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2)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自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她要为

15、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与否合适于接受那些法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2. 法律制定(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活动,是法律运营的起始性和核心性环节。(1)立法机关 按照国内立法法的规定,我们要从广义上全面理解国内的立法机关,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负责行政法规的制定,而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本区的法律。但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

16、冲突。(2)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即法律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她规范性文献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环节或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重要是指环绕起草规范性法律文献草案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第二,确立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多种立法活动重要是环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议案的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