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浅议婚前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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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浅议婚前财产约定制度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浅议婚前财产约定制度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尽管能够认为于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可是婚约且不能据此而成为壹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 壹种契约。康德内容提要:本文从实例和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 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和经济学的某些原理结合于 壹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以供壹、引言案例 1.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壹起离婚案哈尔滨宏 鸣火锅老板李

2、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壹时:胡海英 1997 年 6 月和李钟鸣结婚,婚 后和丈夫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 务。原来于诉讼期间,李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案例 2.据报道,“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于婚前和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壹份婚前财产 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 8000 万美元,如果不签定壹份协议,那将来壹旦俩 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壹半。而作为明星的罗纳尔多,将来离婚的可 能性实于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于俩人的

3、婚姻破裂之后生效。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 10 个省(自治区)、市的 4000 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 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 48.1% 为男性, 51.9% 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 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情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 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 42.6% ,持反对意 见的占 57.4%. 有壹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 1979 年到 1999 年的 20 年间,全国法院审 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 9.08%; 仅 1999 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 119.9 万件。 据了

4、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和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 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 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壹下自己的拙见。二、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 议。这只泊来的“螃蟹”于 90 年代初登陆我国且已于均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 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壹 )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安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以下

5、的困扰: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于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见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 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且不 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 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壹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于是乎,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词,爱情至上的人们惟恐避 之不及。由此人们也产生了困惑:婚前财产协议,你是不是

6、该安静地走开?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 的明智选择。(二 )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于壹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 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恩格斯于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壹夫壹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壹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

7、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于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壹夫壹妻制存于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壹对壹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壹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于契 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于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

8、即使于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于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壹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于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壹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当下做财产公证的有俩类人比较突出,壹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均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

9、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钟鸣、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的壹方隐匿、转移财产,另壹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壹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壹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壹方壹手遮天,或者将个体运营质变为合伙运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于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壹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壹位“婚姻和人口学会”提供的壹部分统计数据表明:于对壹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 发现,因没有实行“

10、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 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于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 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 (据统计,于有过“婚前财产协 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 8.9%)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于 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于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 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 的著名球星罗纳尔多于婚前和妻子签订的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壹例。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

11、高到了壹个新的高度,即是于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 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 于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俩种立法模式:壹种是限制(选择 )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于民法 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壹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 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 )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 的内

12、容, 于不违反法律的壹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 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新婚姻法 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壹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 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于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 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 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 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 化的最佳选择,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的弊端可见壹斑。壹个国家采用何种约 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

13、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壹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 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服务。允许当事人于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 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壹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于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 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于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 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且 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和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 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

14、全满足。所以,笔者主张 不应该规定财产制的约定类型,于婚前财产协议中,允许当事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选择合 理自利的形式。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能够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于意思完全自治的情 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 协议的对象, 能够是婚前财产也能够是婚后财产 ;能够是生产资料, 也能够是生活资料 能够是有形资产,也能够是无形资产 ;能够是积极财产,也能

15、够是消极财产 (即债务 );能够是既 存财产,也能够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之上要件,仍只于当事人之间有效, 且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 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情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 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 毕竟目前中国对此的保障机制仍不够完善。因此, 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和“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 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壹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 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壹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壹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 资料的准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而且婚姻登记档案和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系统、不同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所以,公证机关和律 师机构不宜作为公示机关。但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或指定 ) 专门的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统壹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工作(可类似于专利或商标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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