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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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务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执行和管理行为,它是行 政执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总称,包括行政管制行为、公务行为和援助私人 行为三种类型。二、行政法1、含义: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分工、行政权力的行 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救济的法律标准的总称。2、特点: 行政法是创设和标准行政主体的法。 行政法是授予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进行分工的法。 行政法是标准行政权力的法。 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法。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法律救济的法。3、内容: 无法制定统一行政法法典,但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三、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制定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行政标准性文件、条约与协定。2、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1、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律标准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 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提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 来的主要标志。包括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2、特点: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标准中,表达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标准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 性标准。 是一种基础性标准和抽象性标准。

3、3、作用: 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有助于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做出解释。 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弥补法律标准的不足。4、内容: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行政权 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内涵: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任何违法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理行政原则1、含义: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行为要客观、公正和符合理性。2、要求: 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 行使权力的行为

4、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符合比例原则必要、利益平衡、损害最小。 符合先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1、含义:行政公开原则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 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 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 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 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2、意义: 行政公开是行政权力膨胀的必然结果。 预防和控制行政权力滥用。 满足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意愿。 提高行政行为可接受性。

5、3、内容: 行政立法公开:制定行政法律标准性文件的活动公开公布草案、听证、 征求意见等;行政法律标准性文件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相对人 办事需提供资料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效率原则1、含义: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尽可能少的时间、人员 和经济消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2、要求: 行政立法要考虑行政效率的提高:时限、简易程序。 行政决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考虑投入产出。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律标准和时限的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来源:英国的自然公正

6、原则,也叫正当程序、程序正义原则等。2、含义: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 越权无效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2、内容: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 定信赖保护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 复无常。2、内容: 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事后发现授益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正确行为,除非该行为存在会严重损害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如非相对人过错,不得撤销或改变。 如因法律法规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撤销或改 变行政行为,应进行利益衡量

7、。 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应当给相对人赔偿。 比例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2、要求: 作出对相对人的不利行为,应当是到达行政目标所必须的。 利益衡量:公益获得大于私益受损。 在多种可选择方案中,实施方案是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和损害最小。五、行政组织1、种类: 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 一般行政组织和专门行政组织。 委员制行政组织和首长制行政组织。 常设性行政组织和非常设性行政组织2、关系: 监督:权力表现为查明权、指挥权、介入权、纠正权。 代理:不涉及公权力行使情况下,授权下级行政组织代理执行职务,临时 性。 委托:将自己权力委托下级组织行使,

8、需要有法的规定。 合作行政关系“会同;征求意见。 公务协助关系:A. 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隶属性的指挥关系。B.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协助不是其本职工作。公安机关除外六、行政主体种类1、中央行政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2、地方行政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上下级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被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1、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与所授

9、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关系。 具备与所行使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 具备行使职权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需要检测等工作的,具备特定的条件。2、种类 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专门设立机构 企业组织:盐务公司 事业组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工会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行业组织受委托的组织1、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区别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名义被授权方委托方效果归属被

10、授权方委托方承受对象组织组织、个人创设结果新行政主体新行为主体诉讼地位被授权方委托方条件程序相对严格相对宽松七、公务员条件、义务与权利1、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11、 清正廉洁,公正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争议 1、双方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主体有管理、处分等一系列权力 适用内部途径解决争议,通过复核、申诉途径解决,排除司法审查 实行聘任制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务员与上级领导的争议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

12、提出 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 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和效力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行为主体合法要求做出行为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 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2、行为权限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 权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被委托的组织必须 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3、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的处理必须完

13、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原则和条件等。4、行为程序和形式合法:程序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必不可少的过程和步骤。形 式指行政行为作出所需的形式要件。效力1、公定力:也称为推定有效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是否合法,都 被推定为合法而具有法律效力。2、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 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包括:a. 形式确定力: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b. 实质确定力: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撤销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上级行政主体 或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14、作出行为主体。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 的法律效力。包括:a.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b.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c.对其 它国家机关的拘束力4、执行力: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注: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九、抽象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立法行为1、含义: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活动。2、内容: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授权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立法权。 所立之法仅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三类行为。3、特点 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4、分类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执行性立法和创新性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5、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 民主原则:公布草稿;听证;专家论证等 法制统一原则6、程序:a.立项b.起草c.审查d.决定、公布 制定其他行政标准性文件行为1、含义:其他行政标准性文件是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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