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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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 属?案情介绍: 1995 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 语实用语法一书。全书共 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 5章。书 丙。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 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 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 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甲、乙对丙 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 版权局提出申诉。丙辩称:甲、乙虽然 翻译了全书的 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 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 也将是废纸一堆。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 30万

2、字除前 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 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 5 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 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 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丙 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 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 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 的合作作者。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 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 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 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 定。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

3、、乙和丙 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 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 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 于受托人。”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 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 能在该书上署名。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 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 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 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 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 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该书 1936 年由南京东海 书店出版,作者萧某,书中引用了大量 翔实的材料,对

4、古今中外的成功伟人做 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由于该书介绍的创 业、立业、守业以及做人、做事、处世 的道理很有价值,2000 年高某打算将此 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并署原作者 和修改者的姓名。问:高某这样做是否会引发著作权 纠纷?案例分析:高某要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必须 首先了解该书是否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 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第 20 条、 第21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除其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 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余的著作权保护期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如果世 界成功伟人秘密之分析一书还在著作 权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高某 修改、编辑该书就必须征得作者萧某或 者

5、其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从 该书的出版时间来分析,该书出版于 1936 年,作者萧某此时可能已经不在人 世,该作品亦可能已经超过著作权法的 保护期限。如果该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 法规定的保护期,那么高某修改和编辑 该书就不必得到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 但是,高某必须注意不能随意修改和歪曲该书,并应尊重作者萧某的署名权。3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应当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寻求法律保护?案情介绍:i=i某市文化局干部李某业余时间爱好 摄影。1994 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 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 后,他将精选的十张照片(题为:雪域 风情)于1995 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 编辑部。该杂志在

6、 1995 年第四期登载了 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1995 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 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 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 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同 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 领取稿酬 200 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 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 到年历上之后,于 1996 年 2 月向版权局 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问:李某应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投诉?案例分析:李某应当以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 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进行投诉。著作 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著作权包 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

7、,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 利。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 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 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本案中,首先, 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 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 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 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 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 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DEI?i=J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 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 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 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

8、张照片交由青山 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的 发表权。其次,编辑部并非其余四张照 片的作者,所以,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 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李某,然而,编 辑部未转交给李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李 某的获得报酬权。综上所述,李某可以 以其作品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 向版权局进行投诉。如果其对版权局的 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 诉讼。4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哪 些途径解决呢?案情介绍: 何某系某研究所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曾经参加了精密机床修理与调 试一书的第 5、8、9 章的撰写工作, 另一作者是杨某。但该书在 1997 年出版 时却没有他的作者署名,而只有撰稿人 杨某的作者署

9、名。何某认为杨某侵犯了 其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但不知该如何解 决此事。问:何某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 决此事呢?案例分析: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属于 合作作品,何某参加了该书第 5、8、9 章的撰写工作,即参加了该书的创作活 动,何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根据著 作权法第 13 条第 1款的规定,两人以 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 共同享有。所以,何某对该书享有著作 权,有权在书上署名。对于书上未署自己名字的问题,何某可以按照著作权法 第54 条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 决:第三方调解;和杨某达成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外,何某 还可以和杨某协

10、商解决此事或者向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5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署名?案情介绍:HLnr.1993 年杜某接受甲出版社约稿,编 写金陵史话一书。为按时完成约稿 任务,杜某约请朋友张某合作编写。二 人做了分工:杜某承担概论及第2至1 1章的编写,并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 张某承担第1及第12至22章的编 写。后来,杜某将其承担的概论部分起 草后,委托鲁某对概论初稿进行了润色、 校订,概论最后由杜某定稿。1994 年3 月,金陵史话出版后,署名杜某、 张某编著。在编写说明中对鲁某予以致 谢。鲁某对此署名方式不满,从而与杜 某、张某产生纠纷。HL问:本案中,金陵史话一书应 当如何署名?案例分析:HL本案

11、纠纷的实质是著作权归属的争 议,所以,只要确定了金陵史话一书著作权的归属,该书作者的署名方式 纠纷就迎刃而解了。首先,金陵史话 一书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 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所谓创作,是指通 过自身智力创造性活动,直接产生文学、 艺术、科学及技术作品的行为。除此之 外,其他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创作行为, 如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 提供资料,或者校对资料,或者提供其 他非创作性服务。本案中,鲁某对概论 部分的润色和校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创作,鲁某不能因此而要求在书上 署名,杜某、张某在该书的编写说明中对鲁某的工作予以致谢的方法是恰当 的。6

12、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时怎样请求、怎样确定被告?案情介绍:1995 年刘某编写了华山导游一 书,某出版社打算出版该书。但是出版社提出:书稿应配有彩色照片。刘某的 书稿只有文字而无照片,为满足出版社 要求,刘某约请张某拍了十几幅照片, 由刘某交给了出版社。1996 年3月,华 山导游正式出版,书中选用了张某拍 摄的照片七幅。书出版后不久,张某找 到出版社,提出华山导游使用了他 的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付报酬,要 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出版社解释说, 因原照片有张某的名字,出版社便在清 要求删去张某署名,出版社便在正式出 版时删去了张某的署名,稿酬出版社也 支付了,是同文字稿酬一同寄给刘某的 张某找

13、到刘某,刘某辩解说,出版社寄 给他的稿酬中并未注明有张某照片的稿 酬,所以拒绝付钱给张某。为此,张某 起诉到法院。问:张某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案例分析:华山导游属于合作作品,该书 由文字和照片组成并用可以分割使用。 刘某和张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 有该书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 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 作权,因此,本案中,张某对该书中由 其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 权,所以,张某应当以自己的署名权和 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提出诉讼请求。至 于张某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和出版社是 张某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共同侵

14、权 人,应当成为本案诉讼的共同被告。首 先,刘某侵犯张某的署名权是毫无疑问 的,而作为出版社,则应当尊重照片作 者的署名权,除非作者明确要求不予署 名,否则,应当在出版的作品上据实署 上上作者的真名。本案中,张某并没有 要求出版社在出版的华山导游一书 中不署名,只是出版社按刘某的个人要 求,便删去了张某的署名,从而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所以,在侵犯张某署名 权的问题上,刘某和出版社都是负有侵 权责任的;其次,出版社尽管支付了张 某的照片稿酬,让刘某代为交转,但是 出版社并没有注明有张某的稿酬,从而 使刘某误认为出版社支付的稿酬都是华山导游文字部分的稿酬,进而将 稿酬全部据为己有。因此,基于出版社

15、 的“没有注明”和刘某的“误认”,从 而使张某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因此 他们双方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 任。7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翻译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吗案情介绍:李某翻译过大量外国音乐作品,其 中一部分是外国歌曲。1993 年 2 月,甲 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 300 首 收入李某翻译的外国歌曲 19 首,但未署 李某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当时李 某曾到甲出版社反映此事,但未得到答复。1994 年8月,李某发现乙出版社出 版的新编外国歌曲 300首一书收入 其翻译的外国歌曲 22首,同样也没有署 李某的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李某 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问:李某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 吗?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具体而言,李某对其翻译的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和获得报 酬权受到了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 12条和第 24条的相关规定,翻译已有 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 享有。翻译人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署名 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 产权;非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 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 案中,李某对其翻译的外国音乐作品同 样享有上述权利。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未经过李某的同意或者许可,便分别在 其出版的新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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