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85国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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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品牌和创新 共85个缔约方(含中国)一、纯协定书缔约方(3个)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二、纯议定书缔约方(29个)欧盟芬兰立陶宛土耳其瑞典澳大利亚格鲁吉亚马达加斯加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林加纳挪威英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博茨瓦纳希腊阿曼美国荷属安的列斯丹麦冰岛韩国日本圣多美及普林西比爱沙尼亚爱尔兰新加坡赞比亚三、双料缔约方(53个)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不丹保加利亚越南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朝鲜法国德国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尔多瓦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塞拉

2、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斯威士兰叙利亚马其顿乌克兰中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埃及利比里亚苏丹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即马德里体系)的规定,该体系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通过本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代理组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请求在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法律保护(即领土延伸);国际局审查后,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在国际

3、商标公告上公告,然后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一系列活动。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生效后,商标在每个有关缔约国的保护标准,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注册一样。这可以理解为商标国际注册成功后,该商标即在申请领土延伸的国家进行了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办理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1.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二、办理途径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

4、册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四、申请书件的准备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

5、书。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

6、或公司印章)。(3)申请人地址: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4)代理人名称: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5)代理人地址: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

7、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1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12)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1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

8、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14)本申请交费方式: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标记。五、缴纳规费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商标局只有收到足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果两个月之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将会把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缴纳一定数额的国际注册规费外,还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六、商标注

9、册证的领取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七、注册后的各种变更事项办理根据“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以下有关事项: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3、撤销国际注册。4、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5、删减商品和服务。6、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并

10、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八、商标异议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要求延伸至我国予以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其在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国际注册商标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进行答辩。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将异议申请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达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局根据双方陈

11、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裁定。如果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九、商标国际注册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

12、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4、符合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

13、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不予受理的国际注册申请凡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六条之1、2、3 或其中一条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7、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下载网址为: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十、以上内容是截至2003年12月的状况总结。十一、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方法(一)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概念是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

14、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注册曾享有优先权,则此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和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具体条件是:1.此申请于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2.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3.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二)将国际注册转为国家注册申请的方法1.申请人应通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使用国内注册申请的中文书式,并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3.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先由国际处审核国际注册日期、优先权日、国际注册的撤销日期以及商品和/或服务的范围。如发现问题,由国际注册处与代理组织联系补正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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