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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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d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1页 共8页制定日期1. 目的为保证公司的产品外表、外观质量符合客户要求。2. 适用范围:电镀产品的检验。3. 定义:3.1产品外表的分类,依产品安装后所观察到的面分类.(附件一)3.1.1A面:产品安装后,从正前上方可观察到的外表。3.1.2B面:产品安装后,观察者需左右水平转动90产品才可看到外表,即产品两侧面。3.1.3C面:其余面均为C面。 3.2外表电镀不良:产品在电镀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外表缺陷。3.2.1 起泡:镀层与基层之间因附着力不强,造成在外表隆起的现象。3.2.2 脱皮:镀层与基层结合力不够,镀层从基层起皮脱落。3.2

2、.3 烧焦:局部镀层与其它外表镀层产生色差,外表粗糙。3.2.4 露黄:镀层未能完全覆盖基层,而露出黄色的镍层零配件可盖住的局部除外。3.2.5 麻点:镀层外表细微的小点。3.2.6 杂质:镀层外表因附者其它金属颗粒凸状物,而造成外表粗糙。3.2.7露基材:产品外表未被镀层完全覆盖。 3.3非电镀外表不良:产品不是因电镀原因而造成的外表不良。3.3.1 碰伤:镀层外表因碰撞而产生的凹状痕迹。3.3.2 划伤:镀层外表被锋利物体划出线状痕迹。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2页 共8页制定日期3.3.3 擦花:镀层外表被硬物擦

3、的轻微线状痕迹。3.3.4 白膜:电镀后,留在镀层外表的电镀液。3.3.5 砂纹:抛光不良造成的外表单条或多条细线状痕迹。3.3.6 砂眼: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外表留下有较大凹坑。3.3.7 气孔: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外表留下较深的凹坑。4. 权责 品管部。5. 内容 5.1 外观检验:5.1.1 检验条件及方法: 5.1.1.1 在40W日光灯下,产品距光源900mm左右的条件上目测。 5.1.1.2 检验员与电镀品之间间距300mm左右(检验员的矫正视力1.0以上,并无色盲)。 5.1.1.3 依据产品重要面、次要面、隐蔽面A、B、C面检验。附表一5.1.2本体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

4、一5.1.3 小龙头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二)5.1.4 把手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三5.1.5 出水管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四5.1.6 面板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五5.1.7 零配件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六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3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4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5 页 共8 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

5、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7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编号OTTO-QS04B页次第8页 共8页制定日期批准者审查单位制定单位郑姣修订日期修改人批准修改内容2021-05-18 17:171检验條件:在40W60W日光灯相当照明度条件下,距离3050cm:2.外表镀层符合规定要求,光滑、平整、均匀光亮,同批产品无色差注:色差包括颜色和光泽度;3.镀层外表不得有如下缺陷:1起泡:镀层与基体因局部剥离致外表呈气泡现象;2脱皮:镀层与基体有剥离现象;镀层成片状脱离基体材料

6、的现象3烧焦:在过高电流下形成的颜色黑暗、粗糙、松散等质量不佳的沉积物,其中常含有氧化物或其他杂质。4麻点:在电镀或腐蚀中,与金属外表上形成的小坑或小孔5粗糙:在电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镀层粗糙不光滑的现象。6水印、色斑:通常用于外表被污染所引起的不均匀润湿性,使外表上的水膜变的不连续。7颜色暗淡:由于腐蚀而引起的金属或镀层外表色泽的变化(如发暗、失色等)。8不可粘有任何异物毛屑,灰尘,油污,结晶物9必须枯燥,不可沾有水分10不可有压伤,刮伤,刮歪等各种变形现象及镀件受损之现象11不可有裸露出下层之现象,12电镀位置依照图纸规定执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由qc主管决定适当放宽标准13对于有疑异的外观不良现象,应由qc主管定极限样版和外观辅助标准2检查周期:每批;3.数量:依MIL-STD-105E抽样方案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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