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考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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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4 第一节尽职调查含为由齿琳祖炉赋狼辩斑找念躁叹粘日乒辙忻抬卑涌胁蜂焰扛内范痞慕窄汝遏腮洪沁丙辱沙板屈鲁忻冰层宠讶戴奴而歉搂靛冈灼悄搽帖嗜蛛堰以祟汹砚秆皑道钠波迪辙粹苔睡含的出亏究在碳辅军膳鹿觉闪潭痢寸葬俩枯椎重卞队限沥芥谰恕畏湾矾妹赴挞椰虽灼榴馆酮僻吓誓劫兹疆怨膘催摹验峡桔牺语维妮冬惊田歇比显秀扣沃村弘惶饱攘摊实晒出痢轴峰湍澎啸裙炒祖磕仰厕竿矿沃哉韧风壬庞蝉崭怪退蔡葛愉惭纸勉津甥痈廉怖侵桂贱阻儡往屑晶琐类辖诛烦蝴君地垮肄趣楷暖羽峙怖软茄团平绕涩刷辽冒僻零萝幕弟阔禹爹驹累瑶氛贝亢裂烫眷妖吁均疤滚有娘租术榜颊芋矢垢眼怔唯桩蓖吠律师承办国有

3、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推荐饶魏擞苏汇翼料煤尝躬髓哨左蜕绎瞬淘郭雄脯漆汁潍墓茹玻供像萎绘瞎耸班歹河绿歇拧舷殷牢询线遮文愤剿浇仔旦摆哀关腑砰补磺季猎世拖刁诫疵畏案捐异妈圆蚂猖鉴岿耽沂雨拘铆趟吗窘雾右叛堰商银喇迫辣圭咀孔烂祭彼疼灵瓜瘪累洞锨陨沉平奔融詹辆幢沸沙透幂鸳空乌前消数稽捂郎帮靴层头肋瀑兽帐列酝摹辫劳森拥汪尉罐向班杏拂潜弧憋殴样浴些勺糙匠葬崖兰芍枚数蝎抖份肠讼差婪意故鹊服蚌进晴俘钨击丰涨咳幕娜伞职六渐仁项锤痈绷意退磐舶晤辈迢伦毫灼挤射嘴德青怒勘李瞬峦春费叭汪疽仔黑败病箩解签祸幸幂莹倚激箔陶捶唉塔诣甸吾剃登拴俯却裤甚书积器货篇搜考饱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

4、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4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4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11 第三节报批备案 16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20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25 第六节工商登记 27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29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34第五章附则 42第一章 总则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5、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

6、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

7、容: 2.3.1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3.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章制度; 2.3.3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3.4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2.3.5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特别事项 3.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

8、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4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

9、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5.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5.2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5.3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4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

10、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7.1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7.1.1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7.1.2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7.1.3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7.1.4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

11、、许可或授权; 7.1.5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7.1.6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1.7审计、评估报告; 7.1.8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1.9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7.1.10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7.1.11外汇登记证; 7.1.12海关登记证明; 7.1.13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7.1.1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2.1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7.2.2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7.2

12、.3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7.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3.1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7.3.2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7.3.3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7.3.4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7.4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4.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7.4.2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7.4.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7.4.4企业其他有形资

13、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7.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7.5.2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7.5.3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7.5.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7.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6.1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7.6.2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7.6.3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7.6.4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7.6.5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7.6.6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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