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品质学会专业资格重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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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專業資格重認證辦法93.06.08. 修訂96.04.27. 修訂一、概述為使本學會品質管理師、品質工程師、可靠度工程師、軟體品質工程師、 品質技術師及六標準差黑帶經認證考試取得專業資格後,持續研習相關學識以 維持其符合時勢之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辦法,以為實施之依據。若重認證未獲 通過或不參加重認證,則喪失原已取得之專業資格。本學會專業資格重認證之實施,兼採認證考試及歷程績點審查兩途, 細部作法如第三節以後各節之所述。二、定義1. 原始認證:社會人士參加本學會認證考試及格獲得專業資格稱之。2. 重認證:指已獲得本學會專業資格認證證書,而須在此項資格證書屆期時,依本辦法重行認證專業

2、資格稱之。3. 重認證專業:指原始認證已獲得之專業資格項目而欲進行重認證者,如品 質管理師、品質工程師、可靠度工程師、軟體品質工程師、服務業品質 專業師、品質技術師、六標準差黑帶等。4. 重認證期間:指通過認證考試發給專業資格證書至應行重認證之期間,亦 即上次認證至重認證之間的期間,或上次重認證至必須再行重認證之間 的期間。目前本學會各項專業資格重認證期間訂為五年,惟為利於執行, 留有半年寬限時間。5. 重認證日期:指重認證期間屆滿的一天,該日期與發證日期之月、日相同。6. 主體學識:即各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列為考試科目的學識項目。7. 重認證申請人:已通過認證考試獲有專業資格證書,而須申請重認證

3、以保 留其資格者。8. 歷程績點: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證期間,經研習、進修、累積相關專業資歷,以提昇或維持專業學識,經過折算所獲績點之累計數值稱之。9. 績點單位:績點單位(Cumulated Unit, CU )指績點計算之基本單位。各項專業學識提昇或維持之歷程時間累計為績點時,均依折算標準,折換 為績點單位數累計以算出之。譬如參加本學會年會之研討會,每一天(六小時以上)折算為一個單位績點。三、重認證方式(一)考試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證日期到達前六個月至重認證日期到達後六個月之期間,參加學會所舉辦該項重認證專業之認證考試並通過認證考試所有考試單元 者,即獲得該專業資格之重認證。若重認證考試不及格

4、,則已取得之原始認證 資格自動失效。(二)專業學識績點累積重認證專業學識績點可由多方面進修與歷練資歷獲得,包括:參加研討會、 從事專業工作、授課、上課進修、參加相關集會活動、參加委員會、獲得相關 資格認證、發表或出版著作等,述之如以下各節。本學會各種專業資格之重認證,在重認證期間所需累積之專業學識績點之合格限界為18 CUs。為避免專業資歷集中在某一方面,各種績點累積方式皆訂 有時數可接受之上限。1. 參加研討會重認證申請人參加相關專業專業會議(Conference )、研討會 (Seminar)、專業技術 法人或公司所舉辦之討論會( Forum ),得填列附 表一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提附證明

5、,按下列標準及最大績點上限累計 進修績點。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研討會每小時=0.1 CU9 CUs參加本學會年會之研討會每天(六小時以上)計為1 CU。參加研討會前、會後之研習課程者,依照後述短期講習班績點折算標準計列。2. 從事專業工作 (本項六標準差黑帶為必要項目)擔任重認證項目有關的專業工作資歷,不論專職或兼職均得折算計列累計績點,折算標準如下:折算標準績點上限計 列專職工作兼職工作滿一個月工作=0.3 CU滿一個月工作=0.15 CU10.8 Cus重認證申請人請依照附表二之格式填列專業工作資歷,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證明資料。(六標準差黑帶需證明從事六標準差工作符合此標準,或以繳交一

6、份於五年內完成之六標準差(改善或設計)專案)3. 授課從事重認證項目所定主體學識之授課工作資歷得依照下表所列折算標準計算累計積點:授課場合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大專院校每學期每學分=1.5 CUs10.8 CUs其他學校或 團體主辦之課程上課滿一小時=0.15 CU此項授課之實施須符合下列條件:(1) 所教授課程科目須與重認證主體學識項目相關。(2) 非大專院校之課程須為機關團體正式開辦之課程。(3) 本項績點計算不得與第2項從事專業工作之績點重覆。(4) 所提列課程應在重認證期間內講授完畢,申請人應填列附表三,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4. 上課進修重認證申請人在大專院校修課或參加機關團

7、體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其課程內容含重認證項目主體學識中一項以上者,得依照下表計列累計績點:上課場合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大專院校每學期每學分=1.5 CUs9.0 CUs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每小時上課=0.1 CU#-以上績點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1) 所列課程須在重認證期間內上完。(2) 大專院校課程應係列入承認學分之課程項目。(3) 機關團體所舉辦之課程包括專業技術法人或公司舉辦之課程重認證申請人應填列附表四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依該表需求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以獲得上課進修累計績點。5. 相關集會活動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期間內參加主體學識相關項目的集會活動或實作演練,可依照下列折算標準累計重認證績

8、點:項目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集會活動每小時=0.1 CU9.0 CUs以上績點累計須符合下列條件:(1) 本學會及其他法人定期或不定期之技術性或專業性之集會活動(如工 廠參訪等)均得予以計列。(2) 參加研究/短期講習班或實作演練(workshop)。重認證申請人應填列附表五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6. 委員會活動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證期間參加本學會或其他機關社團有助於提昇 品質專業之委員會,不論該委員會工作範圍大小,其工作時間均可按照F表累計重認證績點: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每年每個委員會折合1.5 CUs4.5 CUs重認證申請人應填列附表六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7. 專

9、業資格認證法人之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證期間內獲得本學會或其他學術/技術 專業資格認證,得按照下表計列其績點,此項認證須為通過考試所獲得 之原始認證:折算標準計列績點上限每項原始認證折合0.5 CU1.5 CUs重認證申請人應填列附表七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原始認證證書影本,送請學會納入計算績點8. 著作發表或出版重認證申請人在重認證期間內所出版或刊出之專業文章、專業書籍及論文發表可依照下表計列其績點:著作類別折算標準計列績點 上限個人著作合著專業文章每篇文章折合1.0 CU每篇折合1.0CUs,按合著人數比例平分9 CUs專業書籍每冊折合3.0 CUs每冊折合3.0Cus,按合著人數比例平分論

10、文發表每篇論文折合2.0 CU每篇折合1.0CUS,按合著人數比例平分上表績點計算須符合下列條件:(1) 各項著作發表時間須在重認證期間之內。(2) 著作論述內容須與重認證主體學識項目相關。(3) 論文須在專業法人主辦之刊物或論文集中刊登。重認證申請人須填列填列附表八作為附表十之附件,並檢附相關證 明送請學會核計績點。四、退休人員專業資格申請已獲得本學會任一項專業資格人士,得經由本學會認證給予退休人員專 業資格,各項證照與記錄均依此加列註記並終身保留。此項資格申請條件如下:1. 年逾55歲同時已由工作崗位退休。2. 在重認證日期屆期前六個月至屆期後六個月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退休人員專業資格時,應

11、填列附表九並送請學會辦理。已辦理退休而欲再恢復一般態專業資格人士,可依照重認證方式向學會提出申請。五、重認證之同步化作業如果持有兩項以上專業資格,重認證申請人可要求同步化作業以簡化申請 重認證程序。作法是縮短重認證日期較遠認證項目之重認證期間,使得各項重 認證日期相同,惟各項目認證累計績點需求均不變動,所以同步化宜在一項專 業資格累計績點已達到 18 CUs 以上時才提出。本學會各種專業資格認證之主體學識多有相同部份,重認證累計績點時可 重覆引用,惟仍依各項重認證項目要求之表格分別填寄資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同時在附表十重認證申請表上註明要求同步作業以利識別。一旦進入同步 化作業模式後,每五年只

12、須辦理一次重認證申請即可。六、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起五年後生效並溯及既往七、 換證手續:( 一 ) 三個月審查作業一次,每年之三、六、九、十二月進行集體審查作 業。( 二 ) 欲申請者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換證費用,郵寄本學會考試 委員會收。( 三 ) 換證費:一張證書 600 元正 繳費方式: (1) 郵寄現款或支 ( 滙) 票至本學會(2) 撥入本學會郵政儲金帳戶 0005343-4 號(3)ATM 轉帳 : 玉山銀行 ( 銀行代號 808)+99560+00+ 身分證號 (不含英文 9 碼)附表一參加研討會進修績點記錄日期研討會名稱主辦單位暨聯絡電話

13、累計績點應檢附證明文件:(1) 參加證明:研討會參加人員登記簿、或簽名單、或參加證明。(2) 活動說明資料:活動大綱、或活動指引、或活動說明、或活動程 序。附表二 專業工作資歷績點記錄重認證項目:原始認證日期:重認證日期:任職機構職務內容專職/兼職開始任職日期離職日期累計績點應檢附證明文件:(1) 各任職機構/公司出具證明,陳述重認證申請人之職稱、職務內容、任 職時間及專職或兼職。(2) 自營產業業主得由顧客提供證明佐證。#-附表三 授課資歷記錄表院校或主辦機構課程名稱授課時數授課日期累計績點應檢附證明文件:由院校或主辦機構出具之證明說明課程名稱、上課日期、及上課 時數。或提出課程大綱、或課程

14、說明,其中列有授課人姓名及授課日 期。附表四上課進修資歷記錄表上課赤己訖院校或主辦機構課程名稱 上課時數 課起訖 累計績點日期院校或主辦機構課程名稱上課時數上課起訖 日期累計績點應檢附證明文件:(1) 大專院校課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通知單,其中列示課程名稱、完成日 期、及學期內所獲得學分。(2) 非大專院校或一般機關團體舉辦之課程:主辦單位開列之證明文件,說 明課程名稱、上課時數及完成日期。#-附表七專業資格認證績點記錄表集會活動名稱活動 日期動數 活時活動內容暨聯絡人電話累計績點應檢附證明文件:(1) 集會活動舉辦單位編製之參加人員名單,或(2) 主辦單位發佈之證明資料,或(3) 參加憑證或收據。附表六 委員會活動績點記錄表委員會名稱委員會所屬 機構委員會 擔任職務參加委員會 期間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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