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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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次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依据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

2、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相关文件:1、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探讨,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特地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

3、收增值税。2、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样。经探讨,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增值

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特地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理解:1、62号公告重点是体现了“非现场消费”的概念。这给实际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如何推断是否现场消费?以及如何划分“现场”、“非现场”?2、依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和增值税条例,现在个人、个体户、(微利企业仅仅指重庆的)起征点都有大幅提高,假设从事餐饮行业的个体户一月收入35000元,按老政策因为超过了营业税起征点应缴纳营业税,但假如将其一半认定为“非现场消费”即:营业税计税金17500、增值税计税金1

5、7500,那么该个体户就什么税也不交了。3、这种营业税到增值税的过度方式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个人认为,要么不变、要么全变,否则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就这么多,这样操作感觉是增值税对营业税的一种挤占。打个比方:一块蛋糕,要么给营业税吃、要么给增值税吃,非要人为的分一刀,这一刀是很难切下去的。62号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 还接着执行吗?,还是作为某个公司的特别事项处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经探讨,批复如下: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

6、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供应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话说62号公告实施以来,各地国税领导如获至宝,经过探讨,大家认为,当年为了征收演艺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税局特地派人进行一对一的追踪明星,地税可以,我们国税为什么不行以?依据目前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确定首先在肯德基等重点税源户打开突破口。以各局为单位,成立了多个行动小组,每个肯德基店派驻两人,一人特地在收银台,一人在店门口。收银的记录打包的数量,再与

7、门口的记录核对,防止有人没有打包也要自行带走。这样一来,问题出现了: 问题1:某客人点餐后,付款并开具发票,吃到一半,觉得点多了,又确定打包带走,这时税务人员要求肯德基员工收回餐饮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且由于客人吃得参差不齐,饭店员工无法推断打包食品的价值,税务人员不得已启动评估程序,紧急现场评估,其间客人由于要赶飞机,言语中数次问候了这些人的亲人。 问题2:某客人点餐打包后,付款并开具发票,刚要出门,发觉外面下雨了,不得已回来。一合计闲着也是闲着,干脆拆包吃了吧。国税人员本着公允公正的原则,要求饭店员工亲密关注该客人吃饭状况,再次启动评估程序,依据其数量重新开具餐饮发票。可是问题又来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须要将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本身肯德基员工在关注客人吃饭时已经一肚子火,再来换算不含税价格,更是雪上加霜,不免有言语冲突,客人反正外面下雨,不如呆着看喧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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