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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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区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区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区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

2、符的信息;或者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机关以及本城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

3、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良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南宁市、城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以城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三)以城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城区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

4、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加强与通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主

5、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 篇2:区住建局工作纪律制度良庆区住建局工作纪律制度为了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局工作作风纪律进一步好转,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干部职工要努力学习,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工作安排,始终以工作为己任,赋予自我牺牲精神,乐于奉献,甘于吃苦,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落实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二、干部职工要遵守上下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上班时间不办私事,不串岗,不得用办公电脑上网聊天、炒股和玩电脑游戏。三、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洁自律规定,

6、在工作或公务活动中,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收受有价证券和礼品、礼金。四、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和加强团结,不准在单位内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氛围。五、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每月及年终工作总结,每天及时填写考绩记实手册。六、干部职工实行工作日考勤打卡制度。1、全体干部职工实行工作日上下班打卡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于次月5日前把指纹机考勤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作为站所及工作人员年终考核依据之一。2、鉴于各站所室岗位和分工的不同,因开会、出差、下乡不能按时打卡的,必须事先或事后(及时)写出书面说明书由站所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批,交局办公室备案,将其作

7、为平时抽查和月底统计的主要依据。否则以迟到或旷工论处。3、局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统计评比和通报。七、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下班或离岗外出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填写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报批表,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不准请口头假和霸王假,报批表交局办公室保存备查,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一般干部职工审批权限为:半天内由站所长审批,1天的经站所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经站所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科级领导的审批权限:半天的,副职领导由正职领导审批,正职领导由城区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含1天)的,副职领导由城区分管领导审批,正职领导

8、由城区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要全天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够联络。八、干部职工请病假的,要提供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病假的证明,无医院病休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婚假、产假、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附相关证明。九、干部职工请年休假的,原则上要分段安排(即上、下半年各1次),个人不提出休假申请的,则按自动弃权处理;对请事、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具体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十、干部职工违反有关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月内累计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的,给予批评教育;5次的责令写书面检讨;6次以上(含6次)的,责令在本局例会上检讨。上班时间用办公电脑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月内发

9、现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现2次的,责令写书面检讨;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责令在本局例会上检讨。(2)对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而擅离职守的,视为旷工。月内旷工1天者,给予批评教育;旷工2天以上(含2天)的,责令在本局例会上检讨。(3)凡各级以书面、邮件、网上、电话、口头交办我局的事项,按照分工和领导批示办理,因个人失职,造成误事或后果的,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 发现2次,责令写书面检讨; 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责令在本局例会上检讨。凡局领导书面批示或口头交办工作人员的事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 发现2次,责令写书面检讨; 发现3次以上(含3次)的, 责令在局

10、例会上检讨。(4)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通讯联络工具连续关停半天(6小时)以上,造成工作影响和后果的,不得报销当月的通讯费,并进行问责。(5)工作人员拒不服从局领导、站所长工作安排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 不服从安排2次的,责令在本局例会上检讨,年度不能评先评优,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不服从安排3次以上(含3次)的,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并由局呈报城区人事劳动部门建议将其调离。(6)工作人员凡年内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城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1次的,或在本局例会上被检讨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活动; 被城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2次的, 或在本局例会上被检讨2次的,本年度考核定

11、为基本合格, 其所在站所不能评为年度先进集体;凡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的, 或在本局例会上被检讨3次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篇3:区住建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良庆区本级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

12、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一)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二)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四条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

13、作的组织领导。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和主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4、(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

15、他事项和信息。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办事公开指南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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