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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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路政事业的健康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执法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对安全生产

2、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五条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处领导和综合办公室、法制科、工会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组成。执法处处长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综合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 基层各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办公室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行政一把手担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嘉峪关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安全生产委员和各基层单位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组)主任(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执法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

3、; (三)检查监督各所、大队、各站(班)对安全法规、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安全的因素限期整改;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以及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六)负责组织并参与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七)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审定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表

4、彰和奖惩方案。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上岗之前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如电工、汽车驾驶员等)经有关考核发证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操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每一位职工都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各单位每年至少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同时也要加强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在日常工作期间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制度、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十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监督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5、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安全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日常安全检查,由各站(班)在班前、班中、班后进行。 第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由各基层单位和处机关组织检查,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处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完好状态;路政执法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情况;工作、生活环境的管理情况,发现隐患、问题和缺陷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十三条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执法检查,原则上由执法处根据上级的安排和各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而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以加强

6、管理为目的,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是查领导思想、查制度执行、查事故隐患、查事故处理、查整改情况。每次检查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对违章行为、事故隐患、安全设施的缺陷,要逐项逐条登记。检查组要根据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签发安全事故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安全报表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报告和安全报表的需要,事故可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按人员伤亡情况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

7、故。 (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事故。 第十六条人员伤势程度的划分: (一)轻伤。负伤休息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不具备重伤条件者均为轻伤。 (二)重伤: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 、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

8、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或者严重脑震荡的;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手指被砸断,局部肌腱受伤较重,有不能自由伸曲、有残废可能的; 、脚部伤害:脚趾被轧断三根以上,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如行走,有残废可能的;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不分事故大小和伤亡轻重,事故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都应立即用最快的速度直接或者逐级向处主管领导报告。其中重伤事故和其他无伤亡的大事故,死亡以上的事故和其它无伤亡的重大事故要在小时内向处主管领导报告,紧急突发事件不超过半小时。交通事故在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告的同

9、时,也要立即报告处主管领导。 第十八条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员姓名、年龄、职业、伤害程度、初步经济损失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各类事故除以上报告外,还应在5日内向执法处写出书面报告,并在当月的安全生产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执法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路政执法局、省交通运输厅、市安委会、市劳动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报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填报。安全生产报表分为月报和年报。月报于每月1日前报综合办公室,年报根据上级的规定进行填报。 第七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积极组织现场救护工作并保护好现

10、场。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执法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轻伤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大事故、重大事故,由路政执法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特大事故由路政执法处根据上级的指示负责办理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分别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若有人员伤亡时,基层单位和路政执法处应派出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和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当事人两人以上,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由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无违章

12、行为的一方不负事故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双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事故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四)因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忽视安全生产,疏于管理而造成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承担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同时上报路政执法处审批结案,并报备当地劳动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其中对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处理,在上报路政执法处时,应将公安交警部

13、门和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同时上报。 第三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处理批复文件要在职工中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事故经济陪产赔偿标准按一下规定执行。 (一)次要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 (二)同等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01%赔偿; (三)主要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5%赔偿; (四)全部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20-25%赔偿;事故责任者自身受伤、致残或者死亡时,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减轻或免于赔偿。事故中受伤的,单位积极联系劳动部门进行伤残鉴定

14、,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当年安全生产较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资格参加执法处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连续两年内安全生产比较好、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执法处推荐参加全省交通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 第三十三条当年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基层单位,取消执法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同时按当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者处以100元的罚款: (一)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者; (二)无证驾驶者; (三)车辆驾驶人员擅自将车辆、设备交给他人驾驶或者操作;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对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一)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路政执法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董事长(总裁)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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