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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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一、引言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逐渐萌芽、确立、完善的。真正规 定这一制度的现代法典是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 讼法,虽然该法只规定了诉讼参加的有关程序,没有对诉讼参加的实质加以规定,但它对大陆法 系各国以后的诉讼参加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之进 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随后,日本、奥地利、旧 中国.苏联等国都加以借鉴,作出了相应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类。现行法律对有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的规定较为完善,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法律规定有不适之处,

2、理论界和司法界.SB- R?MW sfisKSiNX OYgiieigfisms Bg蚤塞峯YW浜XHT YH囂任蚤呈tmmY川m .isle3iseSHSXm sssss MsmissNS ,ss.isNS 普DK呂 i 罷SW3I. iixmwoissi sixt 川) asslsihixis&sxmsM ,SR-I- -H55m SSBtiE .xmssstiE sis SAKtssK 驛 ssg$sK sigNS ,R xml NiM- .xsmBssttsisNXKSXMWssefwgs SRS (川二 isssls (M 二 ssgsffs HmE (I 二 Hmsssxmis民法

3、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二)将本 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 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 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 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 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 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 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 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

4、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 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 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 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一)参 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

5、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 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义务;如果 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

6、诉,他也在法律上维护了自 己的某种权利;(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SKissisF n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 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四、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之间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一)与本案争议的诉讼 标的利害关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 本诉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他与本案原告、被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案的原告、被告争 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他与本案原告、 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与原告、被告争议 的诉讼标的有某种联系;(二)诉讼地位不同。

7、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任何一方的 诉讼请求和主张,可能认为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a 89 isSMHA msmsfiisx二川)nslsn jastfssn 灯吻ts*n 力twaltMffi韦皿cus別Hsffilno11SR在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强制将不应作为第三 人的人拉入参加被告方的诉讼,第三人参诉后在 失去了对案件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选择权 的同时又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也常发生该列入 第三人的没有列入的情况。第三人必须依法认 定,“各取所需”的做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下面谈谈几起常见经济案件中第三人的认 定。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 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

8、因前一合同标的物的质 量问题引起后一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该标的物的销售者、制造者应列为第三人;同一标的物的两 个合同无效,标的物(货物、货款、预付款等)需要依次返还的,所有的供方应列为第三人;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供方指定第三方负责 需方的供货,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第三方 应列为第三人;购销合同的供方委托第三方或者 运输单位将货物托运给需方,发生货损货差,灭 失或者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致使供需双方发 生纠纷,在供方与第三方或者运输单位责任不清 时,应将第三方或运输单位列为第三人。下列情况是否列入第三人值得研究:1.购销合同 订立后,供方又与他人订立另一标的物的购销合 同,并将需方支付的

9、预付款作为货款支付给后一 合同的供方,当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 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这两个合同所涉及 的标的物不同,后一合同签订和履行与前一合同 无关,前一合同的供方败诉并不影响后一合同供 方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2.连环购销合同中的 需方收货后均未付款,前一合同发生纠纷时,后一合同的需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因为两个合同是 独立的法律关系,后一需方依约只对前一需方而非对供方负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需方的付款义务不属特定义务,前一合同需方与后一合同需 方的付款义务并无必然的联系,不因后一合同需 方未付款,必然导致前一合同需方也不付款或者没有能力付款。3.购销合同订立后,合同中的需 方又与

10、他人订立购销合同,后一合同的需方为履行合同准备了条件,前一合同的供方提出解除合 同,前一合同的需方又向后一合同的需方提出解 除合同,后一需方起诉,不应将前一合同的供方 列为第三人。因为前一合同并非是后一合同的前 提和基础,前一合同有关标的数量、质量等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合同只约束当事人,无论谁败诉后,其结果都与供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连环购销合同有多个供方,应将有责任 的供方包括制造者列为第三人。但对超过诉讼时 效的供方,不应列为第三人;对超过质量异议时 效的供方,合同有效的,不应列为第三人,合同 无效的,应当列为第三人。这样有利于查清全案 事实,分清责任,制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纠

11、纷。三人的认定 在国内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货物货损,货主 (托运人、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对承运人起诉,应否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反之,货主依据保 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起诉,应否把承运人列为第三人?从理论上讲,两个合同的标的不同,亦非同类,双方当事人对货主承担不同的责任,属于两 个法律关系。同时,由于货主与承运人、保险公S、BMlsimsn sssitt Jussistt B wilmsssssff迤进M川 A。(m EasisslMsmIs m吻safiftla位?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实行分段负责,它们在 各自的辖区内形成各自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到站单位和责任单位不 能作为

12、共同被告。如果到站单位败诉是因为责任 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所致,那么就应 当将责任单位列为第三人。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货人迟延交 付设备或者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质量 问题时,应由谁进行索赔?是否列入第三人?在条款,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那么承租人 就是原告,供货人就是被告,出租人列为原告方 第三人;如果合同中无索赔权条款,那么承租人 就是原告,出租人就是被告,供货人列为第三人。sgss ,s -si 3,s assS3 w人、承租人参加诉讼。企业承担了债务后,发包 人、出租人有权依约与承包人、承租人结算,承 包人、承租人不列为第三人。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按照承包、租赁合同规定,承包人、承租人对承包、租赁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将其 列为第三人。2.按照承包、承租合同规定,承包 人、承租人对企业亏损、倒闭,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或者无财产清偿债务负有责任的,应将接收企业财产的主管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列为被告,承 包人、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的认定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贷到款后将借款用于 联营或者合资办企业、购货、转借等,当企业因 亏损无力还款,供方无货可供又不退款,借款人无钱支付时,一旦涉讼,不应把后一法律关系的联营或合资企业、供方、借款人列为第三人。因 为,第一,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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