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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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办法(2007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是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的社会性奖励,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最高奖项。第二条为做好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与奖励工作,保障中华宝钢环境奖的评选质量,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 ,制定本评选与奖励办法。第三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在环境管理、 城乡环境保护、企业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第四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鼓励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第五条中华宝钢环境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第六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在中华宝

2、钢环境奖组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业务管理。第二章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第七条中华宝钢环境奖设“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教奖”五类奖。每类奖项设一个中华宝钢环境奖,奖金50 万;设 4 个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每个奖金 5 万。中华宝钢环境奖实行分类申报、分类授奖。第八条 申报中华宝钢环境奖应当同时符合: 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所开展的工作能够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项目与活动。各奖项具体评选标准如下:一、环境管理奖环境管理类奖项, 主要奖励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 在进行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

3、成就, 使该地区或该领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 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 领域的组织或带头人。(一)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 模范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改善区域或领域的环境质量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环境质量应有明显改善;(二)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取得的环保成就, 得到政府和广大公众的认可;(三)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取得的环保成就, 对其他地区或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二、城镇环境奖城镇环境类奖项, 主要奖励在城市 (县、区、镇)的建设中,努力实践环保先行的战略措施, 不仅使该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 同时环境改善特别显著

4、, 是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典范城市(镇) 。(一)城市方面1、在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内优良水平;2、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主要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认可;3、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对其他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示范作用。(二)乡镇方面1、在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乡镇环境卫生改善方面付出艰辛努力, 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乡镇环境状况达到国内优良水平;2、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3、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对其他乡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三、企业

5、环保奖企业环境保护类奖项, 主要奖励在企业环境治理、 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负责人。(一)在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等领域付出艰辛努力,在环境治理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二)模范地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改进生产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污染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三)环保工作及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的举措, 对同行业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四)能够积极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四、生态保护奖生态保护类奖项,主要奖励在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生物多样

6、性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一)在植树造林、 防沙治沙、 草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 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保护领域付出艰辛努力, 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二)在生态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 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三)在生态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 对其他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五、环保宣教奖环保宣教科普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等。(一)传媒方面1、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所做的环境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

7、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3、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起到有效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二)宣传教育方面1、长期从事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对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做出了重大成绩;2、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3、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第三章评选与奖励机构第九条中华宝钢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负责该奖项评选与管理的指导工作。中华宝钢环境奖组委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

8、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上海东方卫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组委会的任务是:一、指导中华宝钢环境奖的评选工作;二、负责确定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三、审定中华宝钢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四、审核中华宝钢环境奖最终候选人名单;五、批准或审定中华宝钢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组委会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宝钢环境奖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负责组委会的日常组织工作。秘书处的任务是:一、负责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二、负责向组委会

9、提出中华宝钢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向组委会提名、增补或更换评委会成员;四、负责建立评委专家库, 负责组织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五、负责组织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六、负责组织评选活动中有关候选者资格审核、公示、新闻发布会、颁奖仪式及整体宣传推广等活动;七、接受与办理社会各界对评奖活动的各类咨询和投诉;八、负责处理中华宝钢环境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组委会设立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具体评选工作。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评委会委员由组委会成员单位推荐,并由秘书

10、处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会由 25 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确定。其他委员由秘书处按奖励对象类型从评委专家库业务相近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委会的任务是:一、在组委会指导下开展评选工作;二、审核候选人的事迹材料,提出各奖项获奖候选人名单;三、选出中华宝钢环境奖各类奖项获奖者名单;四、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四章申报、推荐与候选者资格的审定第十二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参评者的产生实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直接向组委会推荐各奖项的候选人。中华宝钢环境奖不接受个人自行直接

11、申请。推荐部门负责对申报中华宝钢环境奖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评选办公室。第十四条每届中华宝钢环境奖推荐申报活动的起始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七月,推荐申报期限为三个月。秘书处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和推荐表。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该通知和推荐及申报表。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申报或被推荐为中华宝钢环境奖候选者:(一)曾经获得中华宝钢环境奖及优秀奖者;(二)曾经因为申报资料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者。(三)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四)推荐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第五

12、章评选第十六条 组委会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 30 日内首先对候选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并将经审查合格者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表格的格式、内容的;二、申报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三、个人自行直接申报的;四、申报时间超过推荐期限的。第十七条评委会委员按照“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传奖”五类奖分成五个小组,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各小组提出各单项奖项第一轮 10 名候选者名单。第一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五十个。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 以上。第十八条评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各小组提出的初选候选者

13、名单进行复议,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投票产生第二轮候选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 1/2 以上的赞成票,各奖项第二轮候选者名单不得多于 5 个,第二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 25 个。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 2/3 以上。第六章公示、疑义及其处理第十九条 组委会秘书处将评委会评选产生的第二轮各单项奖候选者名单及申报事迹,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 30 日。同时,各候选者也要将其事迹在当地日报及网站上刊登。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中华宝钢环境奖候选者向秘书处提出疑义。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疑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出理由。个人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秘书处在接到疑义和投诉后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情况提交中华宝钢环境奖评委会。评委会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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