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上诉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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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意见审判长:四川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 XX 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指派 XX 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前的调查了解和上诉状,根 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上诉人第一条第二款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王程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进 行的鉴定。上诉人认为应该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按交 通事故标准进行鉴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伤残等级鉴 定标准的问题仅是对伤残等级评定的一个参考意见,并不是法律规 定,其目的是,能够避免相同伤残,因不同案由而造成伤残赔偿金的 巨大差距的情况,所以对本案并不适用。二、一审法院没有遗漏参加诉讼的当

2、事人。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遗漏赵文博作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本案 是被上诉人王程厅与被上诉人四川省 XX 中学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中心支公司之间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而被上 诉人王 XX 与赵 XX 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所以被上诉人王 XX 与被上 诉人四川省XX中学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 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王 XX 与赵 XX 之间的法律关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之规 定,本案中即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不属于必要 的共同诉讼,所以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三、本案被上诉人王 XX 残疾赔偿

3、金等按城镇标准计算,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上诉人2012年11月14签订的保单号:1264601900073260XXXX, 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居民规定 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合同明确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 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四、上诉人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上诉人诉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被上诉人王XX和赵XX均属于在校学生,在 校园内,所以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 员人身损害的规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应当维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此致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XX律师事务所XX 律师二O四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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