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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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的刍议一、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避免交叉感染从近年来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来看,存在大量的因邻里、亲属、婚姻 家庭矛盾引发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案件。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这些案件应当慎用逮捕措施,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对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 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逮捕措施。但这类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因为 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机关依 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易造成被害人上访,引发群体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 定。部分检察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批 准逮捕,最少面临二至三个月的羁押,羁押五六个月也属正常,甚至有的案件羁押 一年以上,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羁押,浪费司法资源,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而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就会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在以往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参与的权利,只能被动 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结果,只有在案件作出决定后,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 案件才有申诉的权利。一旦申诉被驳回,就有可能发展到长期上访,甚至越级上访, 而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只能到法院审判阶段才能解决。但到了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因被批准逮捕而羁押三个

3、月以上 ,经济条件不是太好的被告人 往往会不同意调解,任凭法院判决。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扬言,就是把钱花在法院 也不赔偿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保障,使双方的矛盾日益加深。在 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就能够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 害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能够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中叙 说因犯罪行为给自己及家庭造成的伤害;犯罪嫌疑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 及其家属带来痛苦,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其真诚地认错、觉悟,加上 司法机关和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对其充分尊重,使其消除误解和敌意,使其能尽 快地重返社会。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刑事和解这种契约形式达

4、成谅解、同情和经济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被害人权益的恢复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例如,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 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依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付某某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考虑到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上访,引起矛盾激化。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办理案件暂 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告知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审查批捕阶段双方可 以达成刑事和解,及达成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并组织双方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二、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案

5、件范围及条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必须严格限定案件范围。刑事和 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不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正常发展。在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审查批捕的条件,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操 作的可行性等因素,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限制。(一)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下列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 老年人犯罪案件;3. 案件(职务犯罪除外);4. 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5. 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犯罪情节 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有故

6、意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惯犯、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及应 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在审查批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二)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还应当具备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悔过,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对 案件事实无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大小是开展和解的基础。同时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这个底线是加害人需要承认错误、承担罪责并愿意补偿损失;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责或力图缩小责任,则此类案件不适合刑事和 解。加害人认罪应当发生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 ,才能提起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的初衷是为被害人提供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做有

7、 罪答辩,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和解效果。2. 双方当事人自愿。刑事和解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特别是被害 人自愿。刑事和解是双方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参与下和解,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因此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刑事和解应允许家庭成员参与调解 ,以更好 地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协助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三、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程序(一)刑事和解程序的提起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批捕案件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刑事和解的 有关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或法 定代理人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告知书。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告知书应 包括以下内容:1.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组织、见证下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也可以在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下 , 或者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 刑事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要求,不得违反社 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3. 刑事和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履行前双方可以随时退 出刑事和解协议。4. 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陈述的案件事实,若本人 未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陈述或确认,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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