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山西洪洞移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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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山西洪洞移民情况仅史书有确切记载的洪洞迁移活动达 18 次之多,其中 洪武年间迁民 10 次。洪武六年与九年曾两次“迁山西及真 定民屯风阳”.洪武二十年,往河南彰德和太康迁民;二十 二年和二十五年先后往河南迁民两次,总计 3 次。洪武二十 年,往山东临清、二十二年往山东东昌、先后两次迁民; 二十二年,还从沁州往山东迁去自愿应募屯田者;二十五年 又往山东迁民,往山东迁民共 4 次。往京师地区迁民共 5 次, 洪武二十一年,迁往真定,二十二年迁往大名和广平、二十 二年又迁往北平、二十五年迁往河北、三十五年迁往北平. 洪武二十五年往大同等地,二十八年往塞北(即山西雁北、内 蒙古、陕西等长城以北地

2、区)迁民。永乐年间 8次迁民全是往 京畿地区(即河北、北京、天津等地)迁民的.杨安样先生曾对大槐树迁民史实做了整理:根据明太祖实 录、明史食货志、李善长传民国新纂云南通志 等文献载,明初迁民,主要从内蒙古、苏松嘉湖杭五郡、山 西以及其它零星地区迁出。洪洞迁民共十七项,占明初迁民 记载六十六项的百分之二十六。现将洪洞古大槐树处迁民十 七项分述如下:1明太祖实录卷 110载:“洪武九年十一月徒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风阳屯田”。2明太祖实录卷 131 载:“洪武十三年五月,山西民为 军者二万四千余户,悉还为民”。3明大祖实录卷193 裁:“洪武二十年八月户部郎中刘 九皋言:今河北诸处,自兵后田多荒芜居

3、民显少上访户部侍郎杨靖曰: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 二州民之无田者,往新德(豫)、真定(冀)、临清(鲁)、归德(豫)、 太康(豫)等处间旷之地,今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三年, 仍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4明大祖实录卷 197 载:洪武二十九年九月后军督朱荣 奏:山西贫民徒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 七十二顷;5胡广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上以河南彰 德、卫平、归德,山东临清东昌诸处土宜桑枣,民少而贵地 利,山西民众地狭故多贫,乃命后军督府柬事事李恪等渝其民 愿徒者,验丁佃田,其冒名多占者,罪之。复令工部榜渝”。6洪武二十五年八月给山西民兵十万人,钞各三十锭,令量牛屯

4、田.7明太祖实录卷223 载;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宋国公冯 胜等籍民兵还.先是上遗胜等往太原、平阳选民丁立都伍,置 卫屯田,至是还以所籍之数报之计平阳选民丁九卫、太 原、辽、沁、汾选丁七卫,每卫五千六百人。8明太祖实录卷 223载: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后军都督 府柬事李恪、徐礼还京。先是命恰等往谕山西民愿徒居彰德 者听。至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 庆七府徒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计今年收谷粟麦三百余万石, 棉花千百八十万三千余斤,见种麦苗万三千一百八十余 顷。上甚喜曰:“如此十年吾民之贫者少矣”.9明大祖实录卷236 载:洪武二十八年正月,甲寅谴使 救晋王桐,发山西都指挥使司属

5、卫马步官军二万六千六百人 往塞北筑城屯田。10明太宗实录卷 21载:“永乐元年八月定罪囚于北京 为民种田例。先是刑部尚书郑赐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等上 言北平、永平、遵化等处境地肥沃,人民稀少,凡徙危罪 除其余有犯俱免,免杖编成里甲,并妻子发北京、永平 等府州县为民种田礼部议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布政司就本政司编成里甲上悉从之”。11明太宗实录卷 12 下裁: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命户部遣 官核实出西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沁、汾五州,丁多 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各府州县。12、明太宗实录卷 31 裁永乐二年九月徒山西太原、平阳、 泽、潞、辽、沁、汾民一万户实北京.13 、明太宗

6、实录卷37 载:永乐三年九月,徒山西太原、平 阳、泽、潞、辽、沁、汾民实北京。14 、明太宗实录卷40 载:“永乐四年正月湖广、山西、山 东等郡县史李懋等二百十四人言愿为民北京。命户部给道里 费遣之。15、明太宗实录卷 49 载:“永乐五年五月,命户部从由 西之平阳、泽、澜,山东之登莱好府州五千户隶上林苑监, 牧养栽种,户给道里费一百锭口粮六斗” c16 、明太宗实录卷103 载:“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湖广流民二千三百余户于保定州,免赋役三年”。17、明太宗实录卷 106 载,永乐十五年五月山西平阳、 大同、蔚州、广灵等府州申外山等诣阙上言:“本处地孬且 窄,岁屡不登,衣食不给,乞

7、分丁于北京、广平、清河、真定 冀州、,南宫等宽闲之处,占籍为民,拨田耕种,依例输税 庶不失所.从之,仍免田租一年”。据孔尚任总纂的清康熙版平阳府志户口记载:汉河东 郡户二十三万六千八百九十六,口九十六万二千九百一十 二。唐平阳郡户六万四千八百三十六,口四十二万九千二百 二十.宋平阳府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六.口无记载。明洪武 年二十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口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七百九十。 永乐年户一十九万八千二百一十一,口一百六十四万四千二 百八十五。弘治年户二十二万一千二百四十四,口一百九十八 万七千四百四十九。以上两组户口数字资料可以佐证,移民 最多的是平阳府.明朝政府移民垦荒的原则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

8、宽县,从人多 田少的地方迁移到地广人稀的地方。曾有定制,对北方郡县 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移民垦辟,每户给十五亩,又给3亩 菜地,皆免 3年租税。朱元璋还设置司农司于河南,专管移民 垦田之事,在这以前已下今,凡州、县农民开荒及移民开荒, 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还责成地方官散发耕牛种籽, 使移民、流民能定居附籍,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根据明 史、明实录等史书记载,明初洪武年间先后从山西移民 10次,永乐年间移民 8次,共计移民 18 次。1一三七三年。“(洪 武)六年,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明史食货志)2一三七六年。“(洪武)九年十一月,迁山西及真定民无产 者于凤阳屯田,遣赍冬衣给之。(

9、明太祖实录)卷一一 0)“(洪武)九年十一月,迁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田凤阳。(明史太祖本纪3 三八O年.“(洪武)十三年五月,山西民为军者二万四 千余户,悉还为民。”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4一三八八年。“(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徙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等闲旷之地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徙泽、潞民无业者垦河南、北田,赐钞备家具,复三年.”(明史太祖本纪)5一三八九年。“(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后军都督朱荣奏: 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 七十二顷。”(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6一三八九年。“(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山西沁州民

10、张从整 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赏从整等钞锭, 送后都督佥事徐礼分田给之.(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7一三九二年.“(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冯胜、傅友德帅开 国公常升等分行山西,籍民为军,屯田于大同、东胜、立十 六卫。”(明史太祖本纪)“(洪武)二十五年八月,冯胜、傅友德等在大同等地屯田。计平阳选民丁九卫,太原、辽、沁、汾,选民丁七卫.每 卫五千六百人。”(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 8一三九二年。“(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后军都督府佥事 李恪、徐礼还京。先是命恪等往谕山西民愿迁居彰德者听。 至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等 七府徙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明太祖实录卷二

11、二三)9一三九五年。“(洪武)二十八年正月,山西马步官军二万 六千六百人往塞北筑城屯田。(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10 四。二年。“(洪武)三十五年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实 北平,赐之钞,复五年.”(明史成祖本纪)“(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户部遣官核实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汾、沁五州,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 北平各府州县。(明太宗实录卷十二下)11 一四。三年。“(永乐)元年八月,定罪囚于北京为民种田例。其余有罪俱免,免杖编成里甲,并妻、子发北京、永平 等府州县为民种田。礼部议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 布政司就本布政司编成里甲 上悉从之.”(明太宗实录 卷二十一)12. 四。四年。

12、“(永乐)二年九月,徙山西民万户实北平。”(明史成祖本纪)“(永乐)二年九月,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汾、 沁民万户实北平。(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一)13. 四O五年。“(永乐)三年九月,徙山西民万户实北平。(明史成祖本纪“(永乐)三年九月,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汾、沁民万户实北平.”(明太宗实录卷四十六)14 一四。六年。“(永乐)四年正月,湖广、山西、山东等郡县吏李懋等二百十四人雷愿为民北京。命户部给道里费遣之.” (明太宗实录卷五十)15. 四O七年。“(永乐)五年五月,命户部从山西之平阳、 泽、潞,山东之登、莱等府州五千户隶上林苑监,牧养栽种。 户给道里费一百锭,口粮五斗。”

13、明太宗实录卷五十九)16. 一四一四年。“(永乐)十二年三月,上以其(隆庆)当要 冲,而土宜稼檣,改为隆庆州而以有罪当迁谪者实之。 (明太宗实录卷一四九)“本州原绢东南,西南,东北,西北四隅,红门,黄报,白 庙,版桥,富峪,红寺六屯,谓之前十里,谪发为事官吏充之. 榆林、双营、西桑园、泥河岔道、新庄、东园、宝林、阜民 九屯,连关厢谓之后十里,迁发山西等处流民充之,每户拨田 五十亩,任种办纳粮差.”(嘉靖隆庆志卷一)17一四一六年。“(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 湖广流民于保安州,赐复三年。”(明史-成祖本纪)“永乐十四年十一月,徙山东、山西、湖广流民二千三百余户 于保安州,免赋役三年。

14、”(明太宗实录卷一 0 三)18一四一七年。“(永乐)十五年五月,山西平阳、大同、蔚州、 广灵等府州申外山等诣阙上雷乞分丁于北京、广平、清河 等宽闲之处,占籍为民,拨田耕种,依例输税,庶不失所, 从之。仍免田租一年.(明太宗实录卷一 O六) 朱元璋早在元未战争时期,就已开始建立军事屯田。明朝建立 后,为了恢复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在民间大力推行屯田制, 形成军屯、商屯和民屯三种类型屯田方式。军屯又称卫所屯 田,可分为边屯和营屯两种.边屯设在边境,守军进行屯田, 谓之“且耕且守,就地生产粮食,以供军需.营屯是内地卫所 军的屯田,生产粮食,作为军粮。军屯制规定,每军受田五十 亩为一“分”,各地田土及

15、生产条件不同,屯军受田数额不 一,以五十亩为中制。洪武末年定税则“每军屯一分,正粮十 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明会典卷十八)明初原额军 屯田土曾达到八十九万二千余顷.(春明梦余录卷三六)商 屯是商人经营的屯田,明初为加强边防,常在边境地区设立 军储仓,由内地召募商人运粮,输仓,官给粮价及运费.为方 便商人到边地募民屯田,以获粮食,形成商屯,然后回原籍领盐 引作买卖,谓之商屯。商屯最早是由山西商人在大同实行的。 民屯,明初官府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特别是中原地区,需 要移民垦荒或募民屯种,因而实行民屯,屯户的来源主要是 强制的迁移民户,洪洞大槐树移民即为重点。其次为召募人 户,犯罪迁徙户,民屯田地实属官田,各地根据屯户的丁力, 分给田土,北方地区每人可分田十五亩,菜地二亩。在管理 上以屯分里甲,纳入府县行政系统。民屯赋税,大致上按官田 税额征收。大槐树迁移之民,均由各布政司编里发迁,或有的 送户部编里发迁,由后军都督押解迁移各地方州县辖治,移 迁之民迁到各地后的屯田以区域屯分里甲,而土著则以社分 里甲之别。“土著者以社分里甲。移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 甲,社民先占亩广,屯民新占亩狭,故屯地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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