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_T 2040—2023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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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3.010CCSD 01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0402023代替DB37/T 20402012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metal mine tailings discharge of dry2023 - 04 - 24 发布2023 - 05 - 24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尾矿脱水25 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26 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37 干式尾矿库回采78 干式尾矿库闭库、销号7附录 A(资料性) 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

2、表8附录 B(资料性) 尾矿库巡检记录表10附录 C(资料性) 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1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7/T 20402012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与DB37/T 20402012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名称变更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b) 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c) 更改干式尾矿等术语和定义,增加干式尾矿库、尾矿脱水系统等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第 2 章); d) 增加“尾矿脱水”(见第 4 章)

3、; e) 合并尾矿堆场设计、堆场工程建设,更改为“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见 2012 年版的第 4 章和第 5 章); f) 合并堆场生产运行、堆场安全检查,更改为“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见 2012 年版的第 6 章和第 7 章 ); g) 增加“干式尾矿库回采”(见第 7 章); 本文件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 年首次发布为 DB37/T 2040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h) 删除堆场关闭,更改为“干式尾矿库闭库、销号”(见 2012 年版的第 8 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4、本文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干式尾矿库运行和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干式尾矿库,作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 29639 生产经营

5、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9496 尾矿库安全规程 GB 5019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 50864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尾 矿 tailings金属矿石经选矿工艺加工处理后排出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3.2干式尾矿 dry tailings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经脱水处理后,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22 %且不具自然流动性,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塑限,且满足干式堆存要求的固态尾矿。 3.3尾矿脱水系统 dewatering system将尾矿浆脱水处理成为干式尾矿的工艺生产系统的统称。

6、3.4尾矿干排 dry discharge of tailings干式尾矿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堆存的过程。 3.5干式尾矿库 dry tailings pond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入库尾矿不具自然流动性,采用机械排放尾矿且非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存水的尾矿库。 4 尾矿脱水4.1 对选矿厂产生的尾矿性质应进行鉴定(包括岩性、酸碱度、放射性、重金属含量、可溶性等),测定浓度、比重、颗粒组成、化学成分、平均粒径和自由沉降速度。 4.2 应根据尾矿性质、小型试验结果,确定尾矿脱水系统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 4.3 工艺流程应简单、实用;

7、工艺布置应充分利用厂区地形特点、有利于水循环利用和尾矿运输、排放。 4.4 应选择高效节能设备。包括耐磨渣浆泵、高效节能浓密机、旋流器、高频脱水筛、外滤式真空过滤机、压滤机等。 5 干式尾矿库设计、建设5.1 干式尾矿库设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干式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施设计应按照 GB 50863 的要求执行;各使用期的设计应按照 GB 39496 的要求执行。 b) 年降雨量均值超过 800 mm 或年最大 24 h 雨量均值超过 65 mm 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c) 干式尾矿库及排洪系统设计应按照 GB 50191 的要求执行。 5.2 库址

8、选择5.2.1 库址选择遵循的原则: 不应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 不应选在尾矿坝坝脚下游 1 km 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区域; 禁止选在距黄河干流岸线 3 km、重要支流岸线 1 km 范围内; 不应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不应占用河道、水库、江河、湖泊排放尾矿; 不应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属于 GB 185992020 中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干式尾

9、矿库选址,其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5 m 以上的距离。 5.2.2 废弃的露天坑及凹地贮存尾矿时,应对边坡、库内设施及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采取可靠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5.2.3 库址选定后,按照 GB 50021 的要求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如因不良工程地质条件而影响安全时,应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5.3 入库尾矿要求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后、满足干式尾矿的运输、筑坝和排矿等要求方可入库,未达标准的尾矿不应入库。尾矿脱水标准应满足下述要求: 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塑限; 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 22 %。 5.4 防渗与排水5.4.1 当尾矿属于 GB 18

10、5992020 中第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干式尾矿库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 1.010-7 cm/s 时,库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排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5.4.2 干式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不应包括机械排洪的排洪能力。排洪构筑物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日常巡检维修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应进行水工模型或模拟试验验证。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应采用截洪沟排洪。 5.4.3 干式尾矿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得存水; 入库一次洪水应在 72 h 内排出库外。 5.5 安全监测设施设

11、计干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降水量、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 5.6 其他安全设施设计干式尾矿库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距离等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程车,并设置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 5.7 施工及验收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工程施工验收应按照GB 50864的要求执行。 6 干式尾矿库生产运行6.1 基本要求6.1.1 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应符合 GB 39496 的要求。 6.1.2 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

12、要求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 6.1.3 应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应陡于 1:3。“头顶库”尾矿库应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 6.1.4 入库尾矿根据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指标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频率每天不少于一次。 6.1.5 尾矿库应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应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要求,应避开产生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且不应设置在尾矿坝外坡上。 6.1.6 企业应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

13、从业人员上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6.1.7 企业要强化安全风险动态评估,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 6.2 作业计划编制6.2.1 根据尾矿库设计、现状及技术规程,编制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见附录 A)。 6.2.2 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排矿的条件下,确定本年度堆筑子坝期数、每期堆筑高度、堆筑时间。 6.3 尾矿运输6.3.1 车辆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进入干式尾矿库的运输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机械

14、等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库内运输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道路末端应设置卸料平台,其尺寸应满足运输车辆进出的安全要求; 各运行期的卸料平台布置应满足在机械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在尾矿堆积边坡附近行走或卸料的运输车辆,应与尾矿堆积边坡的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车辆进入干式尾矿库内应限速行驶,距离工作面 50 m200 m 时,限速 15 km/h;50 m 范围内限速 5 km/h;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作业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 30 m 或遇暴雨、凝冻、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运输及排矿作业,不良天气过后需评估道路、卸料平台等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 满足运输条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不应堆存作业;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适应相应载重汽车使用的应急材料、工具; 干式尾矿库作业区应配备通讯工具。 6.3.2 皮带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各运行期皮带的长度、数量及布置应满足在采用机械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 皮带的末端应具有一定仰角和高度,满足机械作业的安全距离; 皮带宽度不宜小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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