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重点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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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资金”)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及水利前期工作等相关费用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的水利建设资金,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家流域规划、省级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

2、供水等骨干工程,以及省级通过竞争立项给予适当投资补助地方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水利前期工作包括国家和省部署编制的规划、基础工作以及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等。第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划。第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

3、结果完善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水利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水利厅制订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水利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下达水利建设资金,审核下达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法依规公开资金相关信息等。(二)省水利厅职责:负责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参与制订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依法依规公开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等。(三)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实施单位在同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实施计划、预算及绩效目标,负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接受和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开展的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和计划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5、。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第八条 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一)流域性治理项目。国家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及行蓄洪区建设、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海堤巩固完善,以及江河支流治理、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新建大型水库、新建大型灌区等项目。(二)区域性治理项目。省级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工程;国家及省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工程,包括水生态修复与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闸站加固改造等项目。(三)其他项目。省或市县审批立项、市县负责筹措主要建设投资,

6、并通过竞争立项取得省级补助资格的水利工程,包括地方水利基建、城市防洪、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项目。(四)规划基础及项目前期工作。国家部署编制的规划,省重点区域水利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水利改革发展重大专题研究,全省范围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和研究,规范和标准制定等;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含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或重要专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编制等。第九条 按照事权划分和受益范围不同,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和受益部门(单位)共同或者分别承担。省以上投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水利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

7、设内容,统筹投入。第十条 水利建设资金按批准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经营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建设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建设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市县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征求市县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

8、定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水利重点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由各设区市和省属单位每年按要求上报下年度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未编报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水利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划依据充分;(二)新开工项目原则上按照省和市县审批权限划分,已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县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符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三)在建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当年度市、县建设资金已落实;(四)国家

9、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省水利厅汇总各设区市和省属单位报送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综合考虑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在建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集及建设管理能力等因素,提出年度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建议,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的年度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安排意见,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批次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第十八条 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依据水利部、省政府、省发改委有关规划与项目前期工作部署,以及省级年度水利规划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任务文件。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以及各任务承担单位经费申

10、请,提出年度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年度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每年10月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央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在建工程实施进度等情况,在保持总体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优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章 执行管理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将水利建设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省级财政可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的方式,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第二十一条 对市县的水利建设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市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

11、付有关规定和各类项目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省直管理单位实施的水利建设资金,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水利建设资金下达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合同要求及基本建设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重大设计变更申请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未经批准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第二十三条 结转资金按照有关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结余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

12、使用。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实施后纳入投资概算进行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将已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法人负责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管理。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将项目立项、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和监管、运行管理机制、项目建成后使用情况以及发挥的成效等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做好项目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目标执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具体绩效管理办

13、法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二十八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水利建设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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