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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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职业卫生规范化管理,预防、控制、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3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直接领导责任。总经理负责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工作议程,定期研究并采取

2、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加大职业卫生资金投入,确保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所必须的经费,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2安全环保监督部是职业卫生管理的归口部门,按要求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和员工在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检查与管理工作。 33安全环保监督部和总经办公室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34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员工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新员工的职业危害告知,发放员工个人防护用品。35生产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查、

3、维护和保养,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 3项目管理部负责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 7管理监察部负责督促各部门承担起各自的职业卫生职责,监督检查职责招待情况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 程序 4.1职业危害告知4.11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操作规程应保证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 412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化时,使员工接触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危害因素时,公司应如实向员工告知新增职业危害防护

4、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 4.3公司应及时、如实通过公告栏或书面通知等有效形式向员工告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及员工本人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1.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员工。1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规范,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16存在高毒物品的岗位应按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要求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4.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2安全环保监督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

5、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4.2.2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2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

6、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日内进行申报。 4.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4.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台,应纳入年度员工培训教育计划,并对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应予保证。 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检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4.3.3安全环保监督部及员工所在部门(岗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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