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坑口(选厂)负责人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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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坑口(选厂)负责人安全职责合作坑口(选厂)负责人是指合作口(选厂)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合作坑口 (选厂)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管理所合作坑口(选厂)的安全工作。合作坑口(选厂)负以下责任。1、认真贯彻招待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当地政府颁发的安全 生产法令,全面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指令。结合所合作 坑口(选厂)具体情况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2、领导编编制、审查所属坑口(选厂)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 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3、组织编制、审定所属坑口(选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领导所属(辖)坑

2、口(选厂)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5、制定所属(辖)坑口(选厂)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6、对所属(辖)坑口(选厂)所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 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做到不安全 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做好所属(辖)坑口(选 厂)发生的重大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意见。7、合作坑口(选厂)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救灾,并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召请就近的救护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组织本单位协助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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