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浙江绍兴中院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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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浙江绍兴中院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难的调研报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广西防城港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快速发展,极大刺激了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广西壮族自治区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X年至202X年上半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审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相应建议。 一、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1.收案数量逐年递增。22X年至2X年上半年,X市两级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案件总量分别为8件、12件、99件,其中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4

2、件、件、8件;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33件、2件、1件,整体处于上升态势。(见图一) 2.案件分布地域不平衡。该市各基层法院均承受着较大的建设工程案件收案压力,X县区、X县区受理数量占全市一审案件的.61%,其中XX县区法院0年收案61件,同比增幅9.1%;X县区法院和X县区法院则收案较少,共收案25件,占全市一审案件的1.5%。 3涉案标的额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该院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74亿元,受理案件每宗标的均值为367.22万元。随着该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从而导致涉案金额呈不断上升趋势。另外,随着人

3、们维权意识增强,对违约金等请求都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 4.案件调解撤诉率偏低,且呈下降趋势。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调解撤诉率仅为4.13, 1.%和313%,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见图二)。 5.案件类型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九大类型。三年来,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17件,占到建设工程类案件总数的7092%。该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多为工程款结算问题,其中还涉及到农民工薪酬问题,案件敏感度强,社会影响较大,审理难度大。 6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审理周期较长。建设工程各个环节

4、都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和行业常规,涉及大量建筑工程类术语,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据统计,此类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846天,审理期限最长的为43天,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7.案件争议焦点集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方面是工程款的给付,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306件建设工程案件中,因工程款给付以及合同效力导致的纠纷占此类纠纷总量的6%左右。另一方面是建设工程合同、承包合同、发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占此类纠纷案件的1。 二、建设工程案件成因分析 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随着该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业市场规模日渐庞大,同时建筑业市场在开发建设工程中的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

5、为不规范、承包方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一些被挂靠企业、内部发包企业对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监管等不规范操作带来的负面影响随之暴露出来。此外,一些相关的职能部门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忽视了对相关主体资格的审查,给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2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的合同意识、证据意识以及违约责任意识淡薄,有些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同时又随意作出违约责任承诺,一旦发生诉讼,便面临承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3建设方资金准备严重不足。近几年来,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利润空间较大,吸引了大批企业和个人进入建筑市

6、场,有的建设方在没有足额的自有资金或仅有少量资金的情况下承揽了较大的工程,资金缺口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承包方垫资、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购房客户首付款、民间高息借贷等渠道筹集,一旦资金链断裂后开发商跑路,导致后续资金不足发生承包方追索工程进度款、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纠纷问题。 4诚信机制缺乏。主要表现在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以及承包方恶意停工勒索工程款等。另一方面,有的承包方利用发包方急于赶工的心态,不顾双方的合同约定,多次提出无理要求,如若发包方不妥协便故意拖延进度甚至以停工相要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产生的重要隐患。 5因准备不足工程仓促上马,导致中途被责令停工后,发包人

7、与承包人产生纠纷。在未经法定审批许可前,或没有正规的项目经理部的情况下,临时搭建班子,对困难预见不足,加上自身技术实力、施工组织能力不强,一旦手续办不下来,被相关部门查处后被迫停工甚至施工方中途退场,致使许多工程开发方和施工企业共同陷入困境,破坏企业的正常施工秩序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矛盾纠纷的建议 建设工程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重大财产的安全,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需要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此,防城港中院课题组建议: 1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形成合力监督机制。为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8、,建议要严格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和机构,把好“入口关”。招投标部门既要对承发包人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并备案,还要加强对备案合同的后期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格监督检查涉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情况。对借用执照施工、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个体施工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另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施工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整改。通过监督管理,有效的防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操作的发生。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各方法律和风险意识。针对涉案当事人法律和契约意识淡薄的问题,建议市中级法院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模式,加强法制宣传

9、。线上,在XX市主流媒体,以及政府、住建委、工商局和法院等部门的自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发布典型建设工程案例,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诠释,指引和规范建设工程活动中相关主体的交易行为。线下,则可组织法官深入辖区建设施工企业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有针对性地为他们讲解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企业采用正确途径和方法处理纠纷,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3构建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为提高建设工程类纠纷的解决效率,使纠纷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建立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具体做法如下:由各级党委和政府

10、牵头,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建立具有司法指导性质的行政调解专家库、监理调解资源库等数据库。对于纠纷不复杂、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选择与争议工程无利害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就争议事项作出专业判断并组织各方调解。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建设工程类纠纷得到更为专业的解决。 4.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纠纷。建设工程案件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认定事实和责任都难度较大,还涉及耗时的鉴定、评估工作等。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一般是长期合作的经济伙伴。因此,为减少法院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维护合同双方的继续合作关系,X市两级法院要充分发

11、挥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争取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对于已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继续加大调解力度,除了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调解能力好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案件,还可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加强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以减缓双方的矛盾冲突,使得停工工程继续进行,降低投资损失,促进合同所涉利益的实现。 5.合理配备审判力量,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针对建设工程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建议推行此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比如,可以在主要受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从法律关系到案件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案件的民一庭成立专门合议庭,打造“小、精、专”审判团队,实现专人

12、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同时,注重对此类案件审判人员的培养,使他们既能熟悉建设工程类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还能掌握此类案件的专业审判技能和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专业知识,并积累审判和调解经验,从而培养专家型法官。此外,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从具有建筑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发挥其专业优势,及时帮助解决专业问题。 6.建立合同诚信档案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程度。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已经成为制约建筑市场走向规范轨道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建立建设合同诚信档案,共同打造诚信平台。对于发包方,可以由建设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单位通过共建建设合同诚信档案的形式,将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记入该发

13、包方的信用记录,降低其信用等级。另外,对有不良记录的发包方在其清偿旧的欠债前拒绝审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承包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资质、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程度,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课题组成员:崔静 王勋 何丽敏 吴凰汇)内容总结()努力破解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题浙江绍兴中院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难的调研报告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广西防城港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2)另一方面,有的承包方利用发包方急于赶工的心态,不顾双方的合同约定,多次提出无理要求,如若发包方不妥协便故意拖延进度甚至以停工相要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产生的重要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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