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伙开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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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人合伙开店-协议书多人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丁方:身份证号码: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定代表人: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总股份的四分

2、之一;丙方: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占总股份的四分之一;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 月 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 乙、丙、丁四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 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 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 按

3、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四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

4、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5、可以在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 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 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 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 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 乙、丙、丁四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

6、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

7、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

8、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 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 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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