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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仪器仪表处罚条例1、“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没做到集中管理、维修、发 放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2、便携仪、光学机、放炮器等仪器没做到凭牌发放的, 罚责任人50元。3、仪表发放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牢固树立为井下一线职 工服务的思想,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下井人员,认真做好发 放记录,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4、使用人员必须爱护仪器、仪表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 按价赔偿。5、使用的仪器必须当班交还,否则每次罚50元。6、各种仪器仪表实行编号管理建立台帐,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必须详细记录在台帐上,否则罚责任人50元。7、使用人员在领取仪器仪表时,必须讲文明、讲礼貌, 不得刁难谩骂发放人员。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8、使用人员将仪器仪表发放牌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室 挂失补办(手续费20元),如因发放牌丢失,造成仪器仪表 被他人冒领,责任人按价赔偿。9、不完好的仪器仪表严禁发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 人100元。10、仪器、仪表没按规定做到检查、维修、定期校正和 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11、充电仪器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电压充足,欠压的仪 器不得入井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12、携带自救器时,应避免碰撞,严禁当坐垫使用和用 锤或其它工具击打自救器,一旦发现按损坏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