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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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票据关系(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 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称为债权债务关系)。系票据法确认由票据当事人为之因票据行为而发生本质为债权债务关系之一种票据关系的类型:(1)因出票行为 票据发行关系(2)因背书行为 票据背书关系(3)因汇票承兑行为 票据承兑关系(4)因票据保证行为 票据保证关系(5)因支票保付行为 支票保付关系(1)票据关系的主体票据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票据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类一: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等。 关系人:委

2、托收款人、未承兑汇票和支票当中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分类二: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分类三:前手和后手分类四: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分类五:债权人和债务人(2)票据关系的客体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关系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3)票据关系的特征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的特点。票据关系的独立性。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票据法的否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参见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司法解释的修正,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已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

3、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1.概念指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即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产生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2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恶意重大过失)利益偿还请求权;(出票人承兑人)交出票据请求权;(付款后的付款人)3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 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为票据授受的前提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可分为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1)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

4、因。如买卖、借贷、担保、赠与等。2)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如存款、承诺、欠债等。(3)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目的的约定。约定事项:是票据当事人在发出票据之前,会就票据的发行与让与,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 有无记名、有无利息、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法律性质:票据预约是一种民事契约,它既可以存在于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 背书人之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无因性原则:相分离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可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对价, 其不能享有优

5、于其前手的权利。案例: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作为购买货物的货 款。后因乙工厂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 除与乙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本 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拒绝返还。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乙拒绝付款?二、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要式行为。票据行为的性质英美法中多采用和同说,即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大陆法中都采用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6、保付(三)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票据行为人的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等,均从民法之规定。2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交付(四)票据行为的特点1票据行为的法定性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上行为能力人或限定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之伪造或票据上签名之伪造,不影响真正签名之效力。 被保证之债务无效,保证人仍负担义务。3、票据行为的优先性当事人间存在的票据关系时,票据关系优于其原因关系,而得优先行使票据上的权利。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之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五)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有几点特别规定:1、代理人(有权代理)未载明本人代理之旨,而在票据上签名,应有签名人负票据上责任。2、无权代理的人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时,应负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就其超 越部分,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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