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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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内方责任保险条款(河南地区)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一般教化机构、一般高等教化机构和校外教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校内活动中或由其统一组织或支配的校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

2、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供应应学生运用的学具、教化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担心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平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刚好实行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供应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平安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与教化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教化,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相宜担当教化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实行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支

3、配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与某种教化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留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发觉,但未依据实际状况刚好实行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平安干脆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觉或者知道,但未刚

4、好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爱护而发生损害;(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削减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五条 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状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支配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四)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

5、教职员没有过错的;(五)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值防卫行为除外;(六)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七)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实行的救援措施并无不当的;(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九)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第七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自然灾难及其他不行抗力状况。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

6、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全部或者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或惩处性赔偿;(三)被保险人应当担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7、期间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三条 保险费依据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依据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情形困难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8、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

9、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教化工作者的纪律、规定,关切、爱惜学生,对学校的平安状况事先对旅学生赐予充分提示、劝戒、警告;对各

10、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平安状态。加强管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发生改变、治安秩序出现混乱、保险重要事项变更等,使得保险标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

11、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状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恳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担当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其次十

12、二条 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十三条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据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依据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应缴保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当缴纳的保费总额。其次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3、,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爱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

14、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其次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

15、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七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二)事故证明、损失清单、学生学籍证明;(三)办学资质许可证;(四)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五)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实力鉴定证明或依法律法规和经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残疾程度证明);(六)裁定书、判决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义务。赔偿处理其次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其次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干脆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养分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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