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论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规定及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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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社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应该同等重要,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公司法对债权的现行保护制度,并对保护债权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逐步发展和完善有关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以维护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公司法 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 不足 完善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自改革开放以后

2、,各行各业大大小小的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经过将近三十年,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之中极为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只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只是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除出资之外的其他财产提出请求,因此投资者以公司形式开办企业,要比其他形式比如个体户、个人企业、合伙企业等安全得多。大多数投资者之所以选择公司形式来开办企业,除了公司能满足筹资需要、经营规范等原因之外,股东只以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凡事有利必有弊,有的人成立公司后因为有限责任的原故,放下顾

3、虑大胆创业,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有的人却盯着公司的有限责任,或开皮包公司四处行骗,或成立公司后抽逃资本、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破坏了信用体系。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社会的无赖现象日益膨胀,整个社会诚信链条相当脆弱。诚信的缺失导致纠纷大幅度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法院2004到2008年审结合同纠纷案件1144万件,同比上升56.80%。信用体系的破坏使得更多寻求不义之财的人将有限公司当作敛财和逃避责任的工具。笔者作为律师,在

4、代理当事人起诉有限公司的一些案件当中,因为对方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或公司财产已经被转移等原因,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人权益得不到救济。有些当事人发牢骚称以后不与公司做生意了,确实要做也要现金交易或者要求公司老板担保。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可以说是债权人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护的根本原因,但不能说公司就因此不能存在了。只要逐步完善好公司法,做好各种必要的监控措施,同时提高投资者的诚信程度,公司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主体,必然能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继续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一、我国公司法中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保障债权人依法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决定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

5、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通知债权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肯定会影响到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因此用法律来规定公司作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作出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公司法第174条、176、178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在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公司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6、,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如果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债权人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公司登记资料来了解公司成立的基本情况。、针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还有特别规定。比如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

7、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时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它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而且是公司成立之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和社会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的第26条至第29条普对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验资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第31条规定了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应承担的责

8、任;第36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200、201条规定了虚假出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对于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还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的出资和经营收入均属于公司财产。股东必须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或通过转让股权来收回投资、获取投资回报,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及关联交易来侵占、非法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

9、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67条则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才能用于股东的分配。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由于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资产,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公司法第75条、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情形及相关程序。、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审的制度为防止公司股东隐瞒收入,虚报支出和转移财产,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10、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由股东会(或大会)决定,但往往是控股股东自己兼任或聘请代言人担任,如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加以控制,将会损害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第2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47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第148到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且不得作出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11、;针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还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第11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内控制度公司法制定了一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同时发挥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公司法第54条至第56条规定,公司设监事会或设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法还赋予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清算制度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

12、不受公司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公司法规定公司时破产或解散,公司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时组成清算组织对公司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有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和要求债权受偿的权利。清算组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非正常受损的法律救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非正常受损有多种情况,如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隐瞒收入和转移财产等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公司

13、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除股东之外,如清算组、验资机构不当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债权人能得到更好的法律救济,公司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修改之前被法学界炒得扬扬沸沸的揭穿公司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ion veil)原则。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

14、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我国公司法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不足之处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新公司法,体现了放松管制、强化自治的公司法新理念。为了鼓励投资、便利公司的设立,我国新公司法降低了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并采用了折衷授权资本制。虽然不是必然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是债权人的风险毕竟会进一步增大,还是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应该有一些有效的弥补措施来解决交易安全和债权人保护问题。、无法保障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首先,债权人能够知道的信息有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

15、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但债权人通过这种渠道了解的只是公司过时的、静态的状况信息,并不能掌握到公司最近的、动态的状况信息。正是因为债权人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仍然赊货给一些实际上已经负债累累的公司。其次,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的信息缺乏真实性。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莫过于财务报表,但由于我国税制和银行帐户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的有限公司为了逃税都做了两套帐,俗称对公帐(即假帐)、私帐(即真帐),提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年检财务报表其实就是假帐。笔者曾经查阅过一间注册资金为6000万的集团公司的年检资料,这间公司的对外宣传铺天盖地,但其在登记机关的年检报表反映,该公

16、司一年的营业收入只有区区10多万。另外,新公司法为了提高公司以合并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的效率,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次数由三次减少为一次,并缩短了债权人主张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期限。本来,目前公告的手段能让债权人得知的机率就比较低,公告次数及主张权利期限的缩短更加降低了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水平。 、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是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只偏重于对内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股东对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不仅侵害了其它股东的利益,更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法在这方面对他们的保护则出现漏洞。因此,公司法应当赋予债权人诉权,当他们的权利受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侵害时,他们可以要求责任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公司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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