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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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限制摘要驰名商标并非可以将其保护扩展至所有商品类别。以产生联想为基础 的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必须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以对驰名商标跨 类别保护的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限制;个案认定;利益均衡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以商标淡化理论为基础,与商标淡化行为有莫大关 联。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未经原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明显不相关或完全不相同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原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削弱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不 当减损他人商标市场价值的行为。1传统的商标法是建立在混淆理论之上的,仅适用于行为人的商标与他人的注 册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情况,而商标淡化却

2、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他不仅给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同样的保护,而且具体扩展到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不 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淡化行为均予以反淡 化保护。因为淡化理论是建立在制止联想的基础之上的,表现在当一般普通消费 者看到被诉商标时,立即就会想起原告商标的现象,即可将在先商标的商誉转移 到该标志上,并因而淡化了该商标的形象。与传统的侵犯商标专有权相比,淡化 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是扩大了的商标侵权保护方式。然而,知识产权本身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产物,驰名商标的跨类别 保护固然可以维护商标专有权,但如果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过于泛滥,没有相 应的司法准则予以规制,

3、则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驰名商标专用权人有滥用权利 之嫌,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禁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驰 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中,我们必须界定保护的原则,限制保护的范围,以达到社 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多以个案认定,不同案件涉案商标设计的行业种类、产 品范围、商标知名度、公众知晓度、产品类似性等各不相同,需要法院及商标总 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认为异议商标并没有 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淡化。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判定商标是否淡化要根据在是否 建立联想的基础之上。二审法院认为“ 杏花村与酒的联系,并非始自山西杏 花村公司对引证商标的使用、

4、宣传。杜牧的著名诗句早已使人们将“杏花村”与酒 商品联系在一起”是有道理的。异议商标对酒的联想并非源自山西杏花村公司的 驰名商标而是源自杜牧诗句。以联想与否判断比传统商标侵权的混淆理论更能从 本质上解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的界限问题。第二,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 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必须建立有效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的界限。本案中,山西杏 花村公司利用这种早已存在的联系建立引证商标在酒类商品尤其是汾酒商品上 的知名度并使之成为驰名商标,但由此对引证商标的保护也不应不适当地扩大, 尤其是不应当禁止他人同样地从杜牧诗句这一公众资源中获取、选择并建立自己 的品牌,只要不会造成对引证商标及山西杏花村公司利益

5、的损害即可。2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界定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界限范围应该遵循以下 原则:第一,遵循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实施驰名商标淡化的行为如 割裂4、贬损、曲解;其次,淡化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认定主要涉及相关公 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 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5 再次,淡化行为 人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但应要求必须以商业上使用或盈利为目的。6最后, 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以造成或可能造成淡化的危险为准。第二,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认定。驰名商标本就遵循 个案原则,其跨类别保护也必须寻求个案认定

6、。被诉商标是否侵权的行为比须“足 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 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才能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第三,以产生联想为判断原则,抛弃传统商标侵权的混淆原则。驰名商标的 跨类别保护基础是冲淡理论,所以在个案中“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认定必须以产 生联想为判断标准。如果能够产生联想,则属于淡化行为;反之,则不构成侵权。第四,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在个案淡化行为认定中,不仅要考虑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准确,还要看最后的结果是不是公平

7、正义,必须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和个 体利益的均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平衡 的结果,它要求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利益,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对知识 产权人予以适度保护的同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做出适当限制。如果对驰名商 标的跨类别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不仅损害了一般市场主体的利益,更会造成资源 垄断,不利于社会进步,有悖于法律正义。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范围界定具有里程碑式的 意义。通过商标淡化及反淡化理论的分析,对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并非当然扩 至所有类别。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按照 个案认定原则、以产生联想为判断标准,遵循利益均衡等限定驰名商标的跨类别 保护范围,防止权力滥用,以维持利益均衡,促进经济发展。参考文献12陈少英,黄肇伟.商标淡化行为之竞争立法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4,(4):69.3 孟凡麟.论商标淡化及其对策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2004,(1):96.4 陈旭初.试论商标淡化之法律救济J.湖南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2002,(06):71.5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322.6 酸酸乳被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1-26 第 2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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