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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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管理制度1、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2、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 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x (种类代码)-xxxxxx (县级行政区域代码) -XXXXXXXX (标识顺序号)。3、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 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 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 的,在右耳中部加施。4、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 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 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保存、销毁。7、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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