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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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法盏法盏1周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阔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展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关注“法盏公众号,发送任意消息,获取对照稿PDF版。一、当事人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法释200818

2、号进展了修改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旧规第一条修改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新规已删除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与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旧规第三条)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与法律后

3、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规已删除第四条如下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当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当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4、承当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当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不存在医疗过错承当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主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

5、系变动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当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如此和诚实信用原如此,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当。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

6、者在起诉状、辩论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旧规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修改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与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

7、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旧规第八条第二款修改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

8、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新增条文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新增条文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新增条文第九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

9、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旧规第八条第四款修改第十条如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与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如此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根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旧规第九条修改第九条如下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与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如此,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

10、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旧规第十条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

11、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与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新增条文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展查验。新增条文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如下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新增条文第十五条当

12、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新增条文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与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

13、关的证明手续。旧规第十一条修改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旧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旧

14、规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与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旧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与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新规已删除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与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与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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