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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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第二十一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 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规章制度制定。第二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相制度。第三条 术语解释(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 辆。

2、(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 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三)准驾证:是指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的身份确认证件。(四)车辆“三检制”:是指车辆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三个时段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的一种制度。(五)三交一封 :是指节假日期间交行驶证、车辆钥匙、驾驶 员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本章内容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节 管理职责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工作;(二)负责制、修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三)负责公司所属机动车辆证照管理;年度检审验;新车

3、入户及车辆变更过户的备案管理;机动车辆报废审核、上报;内、 外部车辆厂区通行证的办理等事宜;(四)负责机动车辆保险进行险种选择、确认;对机动车辆 保险基础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对交通事故损失统一向保险公 司进行索赔;(五)负责公司所属驾驶员证照年度检审验;新聘驾驶员的 考核、鉴定及批准;驾驶员准驾证发放、审验;外部进厂车辆驾 驶员的安全教育;(六)负责公司所属厂内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管理;(七)负责公司内部道路交通事故协调处理等事宜;(八)负责对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技术、设施、设备的引进推 广工作;九)负责制定厂区道路交通设施、标识、标线的设置方案;(十)负责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十一)负责突发

4、事件状态下交通管制的协调指挥。第六条 机动处职责(一)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维修管理;(二)负责公司道路交通设施、标识、标线的维护实施;(三)负责对履带式工程作业机械等在厂区路面的通行管 理;(四)负责厂区道路的维护修缮。第七条 安全监督中心职责 负责厂区交通安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厂区内各类交 通违章进行纠正、处罚和通报。第八条 通信网络中心职责 负责客运分公司车载监控系统服务器的运行及日常维护工 作。第九条 自动化研究院职责 负责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的车载监控系统 的对外数据传输管理。第十条 治安保卫部职责(一)负责对进入厂区所有车辆入厂通行证的验证、驾驶员 及乘员身份的确认及阻

5、火器配发安装及检查;(二)负责对所有出厂车辆载货情况进行核查;(三)配合大型外事活动主办单位做好警戒、秩序维护等工 作;(四)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紧急状态下的交通管制及疏导。第十一条 矿区服务事业部职责(一)负责修订矿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生活区内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三)负责公司生活区内的车辆停放、消防通道疏通、车库 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四)负责矿区事业部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车辆 除外)及驾驶员的管理;(五)负责矿区事业部长途车辆的审批。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单位职责(一)交通安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车辆使 用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作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6、认 真落实交通安全职责,对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二)负责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三)负责本单位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等相关 工作;(四)负责所属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技术状况检查;(五)负责属地内的交通设施管理;(六)负责所属机动车辆的新车落户、报废申请、年检年审 及驾驶员管理等相关事宜;对新购车辆的选型、性能等参数提供全面信息, 以保证新购车辆技术先进、 性能优良、 排放达标等。(七)负责所属驾驶员的选用、日常考核及道路交通违章、 违法和事故的考核处理工作;负责上报交通事故、违章违法行为;(八)负责明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交通主 管部门备案;负责建立驾驶员台账

7、 (见附件 19.21.01 )和机 动车辆台账(见附件 19.21.02 ),并进行动态更新;每季最后一 个月 25 日前向安全环保处上报本季度 交通安全管理季度统计报 表(见附件 19.21.03 );负责所属车辆的信息在公司相关信息平 台上的录入和动态维护;(九)各级管理人员对厂区违章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有权制 止和扣留准驾证及车辆厂区通行证件,并立即上报安全环保处; 员工可以对厂区、生活区内的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或举报;(十)属地单位须对进入管辖区域内运行、作业的各类机动 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提示、检查及监督,有权对各类交通违章、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停止其作业;(十一)负责属地

8、内突发事件状态下交通管制的协调指挥。第三节 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日常管理一)部门和二级单位新购机动车辆须报安全环保处备案(二)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交管部 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在规定位置粘贴 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标志、保险标志。(三)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须技术状况良好,污染物排放、噪 声应符合国家要求,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四)机动车辆夜间停放须在车库内,无车库的要停放在有 值班的停车场内或车辆使用单位确认的有值班的办公地点周围区 域。(五)公司机动车辆禁止外借、禁止公车私用、禁止擅自改 变车辆用途。(六)车辆使用单位的交通管理人员每月进行二次车辆技术

9、 状况检查,并填写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台账 (见附件 19.21.04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报废凡按照国家规定应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辆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报废手续:(一)车属单位根据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 况、环保排放等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提出车辆报废申请,交 验机动车辆相关手续;(二)安全环保处对机动车辆进行初步鉴定确认,并按以下 流程办理报废。(三)安全环保处将需报废的机动车辆及相关手续提交省经 贸委确定的、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由该企业办理车辆销户手续,拆解机动车、返回车辆残值。安全环保处将拆解后的机动车辆照片及相关手续留存档案。安全环保处或车辆所属单位应 派专人监督拆解。(四

10、)安全环保处将车辆残值转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将残 值返财务处, 并分别在财务处、 机动处办理固定资产销户手续。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检审验管理(一)公司所有机动车辆检审验由各车属单位按照公安交管 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属单位提供车辆相关技术资料, 由安全环保处统计、 审核后报甘肃省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年审。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 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一)驾驶机动车辆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 证和兰州石化准驾证。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 应由地方政府部门组织考核、发证。(二)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

11、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三)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证的检审验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公 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四)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 驾证、保险单、证及车辆营运证,驾驶车辆须与驾驶证准驾车型 相一致。(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上 岗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六)驾驶员应按规定参加各级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安全 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的驾驶 员在执行任务所在地参加安全学习。(七)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 保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服从安排, 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八)要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12、、押运员进行经常性 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知识的培训,制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九)选用驾驶员须有二年以上的同类型车辆实际驾驶经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同类型车辆实际驾驶经 历。(十)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驾车: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品或者麻醉品的;2.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疾病的;3. 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1.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2. 装载危险货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3. 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车安全;4.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出车任务单

13、不符; 5乘车人员强迫、指使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准驾证管理(一)发放范围 因工作需要,持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驾驶岗位工作 的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检维修人员等。(二)申领程序1. 新增驾驶员须由所在单位填报兰州石化公司机动车新驾、 转岗驾驶员审批表 (见附件 19.21.05 ),并签署意见。2. 由安全环保处组织理论、 实际考核合格后, 经三个月的实习 期满,安全环保处给予办理准驾证。(三)准驾证分专、 兼、聘用三种, 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四)因退休、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调离驾驶员岗位的,本 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交回准驾证 。(五)屡次违章、违法的;一个

14、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 拒不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学习、教育考试的;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 从事车辆驾驶工作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收回其准驾证。第五节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第十八条 厂区道路、车辆通行证管理(一)公司各单位的车辆由所属单位办公室或交通安全管理 部门确认后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普通通行证。生产值班车通行证由公司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到安全环保处办理(二)兰州化工销售中心在办理提货单时并对提货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后加盖“临时 4 号”入厂证章进厂。(三外单位机动车辆长期出入厂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驾驶 证、行驶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经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 进行安全教育后到安全环保处

15、办理长期入厂通行证。(四)外单位机动车辆临时出入厂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送 货单或提货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经安 全环保处办证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办理临时入厂通行证。(五)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外部车辆在紧急状态下,可 直接进入厂区。(六)政府安监、环保监测等部门车辆在经主管部门同意、 随车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后,经登记可进入厂区。第十九条 厂区车辆行驶管理(一)机动车辆除安装三元催化尾气排放净化装置的车辆外, 其它车辆必须安装合格阻火器,并主动出示入厂证,经门卫验证 和检查后方可进入。(二)厂区内道路最高速度为 30km/h 。各类厂内专用机械或 遇下列情况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Km/h :1.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能见度在 30 米以内 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2. 交叉道口、装卸作业区、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3. 进出厂大门、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时。(三)车辆在上下地衡、进入生产及检修现场、倒车或拖带 损坏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 5Km/h 。(四)执行应急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生产 指挥车等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以上规定速度限制。(五)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客车,按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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