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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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为落实输华食品进口商质量平安主体責任,对境外输华食品消费、运输、储存过程中的食质量量平安操纵施行审核,以确保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对境外出口商、境外消费企业审核内容包括合规性审核、 质量平安操纵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一)合规性审核。应当审核其境外出口商、消费企业和输华食品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包括:1、境外出口商是否已在华备案;应当在华注册境外消费企业是否已在华注册;2、进口的食品是否可以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4、进口的预

2、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是否符合中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境外出口商和消费企业是否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负责。(二)质量平安操纵体系和食品防护体系审核。对境外出口商、境外消费企业接国家相关规定进展符合性审核,同时境外出口商、境外消费企业应接输华食品安金风险操纵与防护打算指南的要求,建立并施行输华食品平安操纵与防护打算 。二、建立进口食品的合格境外消费企业和出口商名录,并施行动态治理。关于审核不合格的,或不配合进口商施行审核的境外消费企业和出口商, 不得从其进口输华食品。三、接照国家相关治理方法规定和要求,将所有食品及其境外出口商和消费企业的以书面方式按时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备,每年应至少1次。如觉察存在可能直截了当阻碍进口食质量量平安的征询题时, 立即向备案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四、至少每年对审核打算进展一次回忆性审查,并按照需要及时修订打算,以确保审核打算满足进口食质量量平安操纵的需要。五、如实、完好记录对境外出口商、境外消费企业审核过程和结果,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重庆阿斯兰进出口贸易 202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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