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08033162 上传时间:2024-02-0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分制实施细则(三篇)(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分制实施细则(_版)_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_学院教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学位条例、_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_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_;做出撤销授予学位_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第四条二级教学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

2、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_,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_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_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材料;整理学位材料,统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_,_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开展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一)_,_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二)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身心健康。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二)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三)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者;(四)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见第五章)。第四章学士学位办理程序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_;(三)校学位办汇总、复

4、核;(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五)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应有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第十条遇有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第十一条学生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_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校学位办作出复查结论,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第十二条毕业(或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期内、且毕业(或结业)后半年内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_和初审,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

5、,经校学位委员会_通过后方可补授学士学位。凡补授的学士学位,落款时间均按实际补授时间填写。第五章其它第十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大学英语水平要求(下列四款之一):(一)非英语类非涉_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分及以上(艺体专业和应用技术本科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分及以上,或者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_分及以上)者;(二)非英语类涉_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_分及以上者;(三)英语专业学生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_分及以上者;(四)学习其它语种(日、俄语等)的学生在对应语种的考试中达到上述对应的要求。第十四条授予

6、学士学位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要求(下列两款之一):(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_市教委_的计算机等级考试(cct)(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二)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含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者。第十五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十六条本细则从_级学分制专业的本科生开始执行。学分制实施细则(二)洛南县职教中心社区医学专业学分制实施计划一、教学计划本专业学制三年,以培养实用型中等社区医学防治结合人才,具有对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治和康复指导能力;对急重病症的初步处理能力;能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社区预防和卫生保健能力

7、的人才为目的。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及学分制相适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二、课程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或采用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一)必修课与选修课1、必修课。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而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_%。2、选修课。选修课指学生可以选择性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_%。(1)限选课:指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知识和技能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_%。(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_%

8、。部分专业职业性较强、综合职业能力较高、主干课程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必修课学时,相应减少限选课学时。(二)课程模块。课程可分成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三、学分(一)总学分。五年制高职总学分最低为_分。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之和不少于总学分的_%。(二)学分的计数:1、理论教学原则上以_学时为1学分。2、独立开设的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每周计1学分。3、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如值周实践、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以32-_课时为1学分。(三)计算单位:课程学分计算:最小单位为_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计五”法计算。学期学分为该学期所有课程学分

9、之和,学年学分为该学年两学期学分之和。(四)学分的取得:1、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2、实践教学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实践教学活动,合格者方可获相应学分。3、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及学校班级_的重大活动等均可取得相应学分。(五)奖励学分:1、具有专长、特长经社会考核取得等级或技能证书或为学校、班级取得荣誉、作出贡献的学生可获奖励学分。2、奖励学分一般不计入必修课和限选课,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一般不超过总学分的_%。四、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一)课程的选择(选修)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

10、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课程。2、学校对新生公布专业所有课程、学分,并在每学期结束前_周公布下学期所开课程及相应学分,学生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在教师指导下办理选修申报手续,经教务科审批后,在学期期末公布。3、学生申请的选修课程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得变动。开课两周试听后拟改修同课程其他教师,或有特殊原因改修其它课程或退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改修或退修申请,经学校教务科同意后方可改修或退修,逾期不予办理。4、学校教务科应编制好选课指南。选课指南主要包括。课程目录;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时数;学分数;任课教师情况等。5、选课要求:(1)学生应根据实施性

11、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2)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课程顺序选修。(3)限选课的修习应根据专业专门化方向课程模块选修,不得跨模修习。任选课不受限制,可跨专业和年级选修。(4)学生每学期修习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与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总学分相同。学习能力较低或较强的学生,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少修或多修,少修不低于24学分(实习阶段除外),多修不超过40学分。多修学分的学生前一学期每门课程成绩必须在_分以上,折合积分点_分以上。(5)一个专业或一位教师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_人,原则上不开设。(二)免修:1、学生在校期

12、间一般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校长批准,考核合格后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按正常考核不及格处理。2、学生参加高一层次国家自学考试通过的课程,同专业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内的相同课程,经学校认定后可直接给予相应学分。3、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免修。4、学生因病因残,由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或部分体育项目。5、免修手续学生,个人在上学期末以书面申请免修,并填写免修审批表,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免修。(三)辅修专业:1、为适应社

13、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考评批准后可以选修本专业其它专业方向(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交纳辅修费。2、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相应学分后。方可获得主修与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3、修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中止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修习。已修习的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修课的学分。五、成绩考核(一)考核类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计分。五级制和百分制按如下关系换算。优秀取_分,良好取_分,中等取_分,及格

14、取_分,不及格取_分以下。理论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二)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文化基础课,学校采取分层次教学,并实行两种评价标准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成绩按实计算,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合格者,成绩按60+(-60)_0.5计算(为b类考核成绩)公布,所得学分为标准分的_%。三)学分积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积点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的依据,其确定方法如下:等第百分制绩点分优秀100-905-4良好89-803.9-3中等79-702.9-2及格69-601.9-1不及格60以下0.9-0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时学

15、分的同时,取得相应的绩点分。课程学分积二课程学分_课程绩点分每学期结束或学年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积点,平均学分积点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平均成绩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_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四)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合格注明补考字样,以_分记入成绩册,并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完成,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重修。(五)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允许重修或改修。(六)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学期补考一并进行,成绩及格者可按实际成绩分计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缓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七)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学生未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