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8027840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9.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责任明确,重奖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实行经济赔偿和责任处罚制度。 第二条 矿区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二、轻伤事故 第三条 井下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8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条 地面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30008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

2、,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对责任工区安全考核进行扣分。 三、重伤事故 第六条 井下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500010000元;区长(支部书记)罚款5001000元;值班及跟班区长罚款10002000元,工区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地面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1000020000元;区长(或负责人、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值班领导和当班领导各罚款10002000元;其他领导各罚款6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

3、八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当季度所有安全奖,同时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同时按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学习整顿至少3天。 四、死亡事故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取消当季度安全奖。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罚款50000元。区长(支部书记)和值班、带班区长每人罚款不少于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工区其他副职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 对当班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以上,对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罚没全矿所有参与考核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并追究分管专业负责人责任。 五、非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非伤亡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时,由事故全额赔偿,其中责任人承担不少于20,工区领导干部承担不少于20。 第十四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时,事故赔偿最少不低于10000元,其中责任者承担20,工区领导干部承担不少于20,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时,取消事故当季度安全奖,同时,事故赔偿20000元以上,其中责任人赔偿不少于20,工区区长(支部书记)跟班、值班区长承担赔偿20,工区其他副职承担不少于8的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罚事故10

5、003000元,其中对责任者罚款不少于30。 第十七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重大事故未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时,取消事故当月各类奖励和季度安全奖励,并对事故罚款500010000元,其中对区长(支部书记)给予行政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工区副职罚款400800元,责任者承担罚款的20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机电事故管理规定的特大事故,区队党政班子主要成员就地免职,并对事故罚款10000元以上,其中工区干部承担5001000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1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面发生

6、非伤亡侥幸事故的,罚责任5001000元,并按规定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对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并承担经济赔偿20。 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发生以上各类事故,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事故的报批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监处。矿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汇报后,迅速按照事故报告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伤情严重、事故较大时,矿长应立即汇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并组织事故抢救。矿分管领导、安监处长必须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并尽可能保护现场原貌,待上级事故调查人员勘察后,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传达、学习后方能恢复生产。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矿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上报的,每拖一天加罚事故1000元,负责人100元。凡隐瞒、虚报各类事故的,罚事故10005000元,负责人500元。性质严重的或因瞒报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罚,后果由责任自负。 七、其它 第二十五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事故,经上级分析,对责任者的处理重于该规定时,按上级处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罚款数额较大,罚款超过工资总额的50以上时,可分月连续扣完(承担人员不变);如个人罚款当月不能扣完的可分月连续扣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