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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服务管理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公司项目顾问、策划、招商及经营管理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标的甲方(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拥有位于 市(物业名称)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业名称”的准确面积、具体范围及可招商出租部分参见附件一之红线标注部分),该广场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日用百货、眼镜、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玩具、皮革制品、鞋帽、服装、餐饮等(具体项目以奥特莱斯营业执
2、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主要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上述物业及经营范围内从事以下三个阶段工作:(一)对本物业奥特莱斯部分进行市场调查及商业定位,并作为商业顾问,对本物业商业建筑部分设计提出商业建议(以下简称“立项规划期”);(二)在上述注册范围内,乙方对双方协商同意范围的奥特莱斯进行招商工作及其它开业筹备工作实施(以下简称“项目筹备期”);(三)对本物业的营奥特莱斯在开业后实施商业经营管理(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期”)。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一)本项目奥特莱斯由经营管理公司筹备、开业及经营管理(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总经理及业务骨干(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招商兼营销策划,营运管理
3、,企业管理总监、招商顾问等8-10人)由乙方派任;公司其它人员由甲方委托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聘用完毕。(二)公司为总经理负责制,依据公司章程在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乙方代表公司洽谈与本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合同,并做出工作安排和文件的签批,拥有甲方同意后招商条件(含合同范本)对外签约决策权,如低于甲乙双方商定的招商条件的,需征得甲方同意。(三)乙方需向甲方报送本合同第二条中所列各期服务计划及主要内容(见附件)。(四)总经理应于开业前向甲方提供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经甲方核定后,乙方可在既定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内,自行执行各项工作及支配预算。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依法设立、在
4、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二)乙方具有必要的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三)乙方(含所委派)的人员,在甲方委托的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的要求;(四)乙方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五)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除外;(六)乙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除外;(七)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并需回复的文件,须在收到之日
5、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甲方回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执行。否则,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一)有权知道并了解乙方各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进度。(二)审核并通过乙方所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流程。(三)为配合乙方完成本项目的评估调研和制订相应方案,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如实提交下列数据及资料:1、本项目区位条件分析,分析评估将会影响往来本项目的未来交通条件,包括城市规划方案、道路的规划与建造/改选和商圈、步行街的规划、建设等(如有);2、本合同下委托管理事项所有的资产清单(包括中央空调、水电
6、气、监控、信息等相关的营运设备设施),并应经甲、乙双方交接对上述资产在交接时的状况进行确认。3、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四)及时支付关于装修设计、营销策划实施及招商洽谈等为本项目招商及准备开业的各项必要费用,保障乙方的招商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五)甲方派任到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做好保障工作。(六)本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市调定位、招商及经营管理服务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七)甲方按工作开展的需求向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1台/人、打印机、复印机、国内直线电话、文件柜等)、开展业务所
7、需办公文具、总经理用车一辆、商务型用车一辆。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一)甲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二)甲方具有必要的经营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三)甲方保证对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独立的使用权并有权对外出租,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干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如不动产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证明);(四)甲方保证对本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充分满足奥特莱斯经营需要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五)甲方将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所需的执照、
8、批准或许可,且该执照、批准或许可在本合同期间内将是持续保持有效的;(六)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八)甲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九)甲方与其现有员工或以往员工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十)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签署时及本合同期限内,按时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9、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十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并需回复文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乙方回复,以保证不影响工作之执行;否则,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十二)甲方必须按乙方所需求的工作进度全面协调“”建筑、装修及相关审批工作,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完成各项基础工作。在全面招商阶段完成主体基建工程以及达到开业所需的全部条件。第七条 服务费用及保证金(一)乙方立项规划期、项目筹备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1、自合同签订后,甲方须支付乙方 万元(大写: 万元)的入驻保证金,并作为乙方招商筹备期最后一个月的服务费。2、甲方须按
10、月支付乙方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的固定服务费用。3、此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该保证金从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每月 万元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月扣除金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扣除的保证金甲方须在招商筹备期结束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二)乙方经营管理期服务费用及保证金。经营管理期的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固定费用加经营提成奖励。1、月固定费用每月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甲方须全额支付乙方。2、经营管理期首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万元整,其中 万元为经营管理期保证金,另万元为当月经营管理固定服务费。本保证金到经营管理期结束后10日内退到甲方指定账户。2、经营提成依据及比例:乙方完成甲方核定
11、的当月营业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90%(含)的前提下;甲方按上月营业收入的千分之叁点伍给予乙方的提成奖励。(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费用包括乙方向其派驻人员支付的薪金、福利、房租、移动通讯费。第八条 服务费用及各项奖励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一)自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入驻当天起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月固定服务费用,须于每月5日前将本月项目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经营提成奖励,须在次月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招商进度奖励,甲方在招商进度的节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九条 服务费的特别约定(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经营管理期
12、的相关合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入驻保证金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均转为业务交接月的固定服务费。(二)如本项目合作商户进驻时间不统一,各商户陆续开业。则经营期内招商业务仍然继续,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招商工作不再另计固定服务费用,甲方只支付经营管理期的固定服务费用及经营提成奖励。(三)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全面开张,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按预计开业时间顺延,甲方按招商筹备期固定费用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开张的,甲方按合同约定的16个月的招商筹备期限向乙方支付所有固定服务费后,延期期间,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固定服务费。(四)为鼓励乙方如期顺利完成本项目预定招商进度,甲方予以
13、下列奖励:1、招商面积达到50%(含)时,甲方另外一次性支付乙方招商奖励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招商面积达到80%(含)时,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招商奖励100万元整(大写:壹佰万元整)。(五)甲方支付乙方的服务费、招商进度奖励及经营提成奖励,均不包含立项规划期、招商筹备期所产生的招商费、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等全部费用,此费用由甲方据实支付。(六)甲乙双方的全部结算均以人民币计算。第十条 双方的财务管理约定(一)公司在项目筹备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项目筹备期开始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 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二)公司在经营管理期所需的费用预算
14、,乙方于开业前15天或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三)乙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经甲方同意后,作为公司财务运作的执行准则;(四)公司非正常资金划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五)甲方承担本项目所有的开办费。第十一条 保密责任(一)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与本合同中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本次委托有关的任何信息;(二)在本合同期间,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获得、持有的对方或奥特莱斯的有关管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
15、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三)本合同期间,由乙方发展形成的客户资料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甲方可以共同享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二)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超出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范围,或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导致奥特莱斯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1、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服务期间连续三个月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当月)招商任务;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披露甲方奥特莱斯的有关管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3、因乙方原因项目未能按时开业;4、在本合同期间,本项目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不能按照经营计划完成每月销售任务;(四)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1、对本项目不再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不再具备从事商品零售业所须的有效批准、执照或许可;3、本项目作为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不再具备能够正常经营的合法资格;4、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5、不能按照约定予以配合协助或侵犯乙方经营管理权的。(五)甲、乙双方就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发生重大冲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解决,甲、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