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总则人事财务部分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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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长负责制第三章党的委员会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战略研究与规划第六章科研活动管理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八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九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章公共事务管理第十一章评价与奖励第十二章科研行为规范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院直属研究机构。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第三条(定位与职责)研究机构是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具有科技创新

2、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一)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竞争合作,提倡自主创新;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二)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三)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四) 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五) 按照法人的权益,全权处理内部

3、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六)为国家和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七)承办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原则)规范研究机构管理,必须坚持尊重和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创新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事业法人权责,坚持尊重和充分发挥科技专家探索自主权,发挥研究机构综合优势,形成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第五条(设立与撤销)研究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第二章所长负责制第六条(基本制度)研究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制度。所长(包括主任、台长等,以下统称所长

4、)是研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副所长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第七条(任期)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对于实行轮值制度的研究机构,原则上所长任期为2年,可轮值连任1次。第八条(任职资格)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竞争上岗、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院人事组织部门选调等不同方式。其基本任职资格是:(一)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工作的

5、经历。(三)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一般有在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大学从事科研业务或行政管理的任职经历,具有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把握本所发展方向的能力。第九条(免职条件)所长任职期间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需要或考核不称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所长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原因,所长可向院提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的请求,经院党组批准后生效。第十条(职责)所长主要职责是:(一)按照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决定本机构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教育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执行院管理制度,建立体现国家研究机

6、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三)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办好研究所。(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所务会议)所务会议是研究机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所领导等组成,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可列席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所长指定的副所长或者其他所领导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所务会议一般应定期召开,经所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所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得召开临时所务

7、会议。除涉密事项外,所务会议纪要应向全所发布。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分析本学科、本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二)审议决定研究机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审议通过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机构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四)审议研究机构年度预算与决算、大额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及研究机构重大政策。(五) 决定研究机构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任与解聘。(六)审议通过研究机构重要管理规章。(七)审议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所长办公会议)所长办公会议是研究机构的日常决策机构,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

8、其他所领导组成,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所长指定的副所长或者其他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所长办公会议实行所长决策制,一般应定期召开。经所务会议决定或所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所长办公会议。除涉密事项外,所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向全所发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研究机构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二)部署争取国家、地方、企业和院的重大科技任务,审议决定研究领域前沿项目部署和学科布局。(三)审议研究机构管理规章和政策。(四)确定研究机构阶段工作重点。(六) 审议研究机构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战略,讨论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事项。(六)审议应当由所长办公会议决定

9、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管理与考核)所长任期内与院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实行所长年度述职制度、中期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第十四条(所长薪酬)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依据对研究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业绩和所做贡献,由院确定其年薪收入。第十五条(理事会制度)对一部分研究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向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第十六条(任免)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机构,所长为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所长由中国科学院推荐,副所长由中国科学院、相关单位各推荐1人。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理事会提出,中国科学院按

10、程序任免。所长、副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2届。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制度)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机构实行理事会会议制度、所务会议制度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理事会做出的有关决议,需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及理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同意方为有效。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第十八条(定位)学术委员会是在所长负责制下落实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机构有关学术的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所长任期相同。第十九条(制度)学术委员会要有一定数量的所外专家参加,每季度至少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出席。遇

11、有重大问题,经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职责)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研究机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二)对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审意见。(三)对科技人员、“百人计划”入选者与博士后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价意见,对研究机构拟聘科技人员进行学术评价,对推荐专家与院士候选者人选提出评价意见。(四)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提出评议意见。(五)承担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党的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定位)研究机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

12、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为研究机构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发展作贡献。第二十二条(选举制度)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研究机构行政领导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三条(职责)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机构的贯彻执行。(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

13、讨论,做出决定。(三)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确保研究机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再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五)组织中心组学习和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七) 领导研究机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七)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办事机构)设置党委办事机构,

14、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研究机构年度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五条(支部)根据研究机构实际情况,在行政业务系统、离退休党员中分别建立党支部(党总支);流动人员中党员和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研究生党员可单独组建党支部。第二十六条(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委书记是研究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七条(纪委)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纪委一般由57人组成(纪律检查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同步换届。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

15、年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机构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党内监督,构筑本单位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定位)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研究机构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职工参与研究机构民主管理的组织,是研究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机构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机构的重要途径。第二十九条(作用)职代会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十条(制度)职代会的成员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5年,原则上与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职代会每年至少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问题,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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