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人员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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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资人员如何在劳动争议仲裁 和诉讼活动中当好委托代理人 企业劳资人员由于工作的分工以及企业内部人员的更替调整,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乃至审理等特点不熟悉。随着社会的进步,员工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员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与企业的劳资纠纷。因此,企业对劳资人员代表企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那么,企业劳资人员在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活动中如何才能当好委托代理人呢。 一、委托代理人的选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企业选择了解案件相应事实,熟悉该案件涉及相应政策的人员

2、出席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活动,是企业处理好该案件的根本和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企业不重视委托代理人的选择,随意地安排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而这些人员因不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不熟悉案件涉及的相应政策,常常使企业在案件的处理中陷入被动。因此,在企业无法选择既了解情况又熟悉政策人员的时候,应分别选择了解情况和熟悉政策的人员共同组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选择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的企业劳资人员和法律顾问共同组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前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委

3、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为使案件尽快妥善地处理,使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授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的权力。要特别强调的是,委托代理人在出庭时,应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执业资格证明,否则均不允许出庭代理案件。 三、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的收集 证据是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委托代理人对 证据的采集是代理案件过程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多数都保存在用人单位,因此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负主要举证责任。不同性质的劳动争议案件,采集证据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证据不在多,关键是能有效

4、地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集和提供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在开庭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程序,双方均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 见。当对方对本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证据提供方必须当庭提供证据原件进行质证,证据提供方不能当庭提供该证据原件时,该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证据提供方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开庭前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需延期举证的理由。证据提供方因不掌握该证据的原件,应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单位公章。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只能提供证据采集渠道,需仲裁委员会和

5、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采集渠道。一方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也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人的身份证明。 2、证据采集的重点。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采集证据时,要紧紧围绕对方提出的请求和该请求对方陈述的事实进行收集。如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员工执行的工时制度、该员工的具体工作时间、员工的工资标准是该案件最主要的证据;涉及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该案件最主要的证据等。 3、证据清单的填写。由于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需要提供的证据很

6、多,为使仲裁员和法官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应当详细地填写证据清单。清单中证据的排列顺序应根据案 件事实的主次,将最重要的证据排列在前面,使该证据得到仲裁员和法官的高度重视,以便于仲裁员和法官抓住案件的关键,更快地查清案情。证据清单中应当填写证据的序号、证据的来源,证据的份数,该证据要证明的对象,该证据在证据组中的页码,使全部证据一目了然。 四、委托代理人对答辩书的撰写 答辩书是本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和陈述的事实,完整地阐述本方观点和案件事实的法律文书。一份好的答辩书,能很好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清楚说明案件的事实,阐明本方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使仲裁员和法官有一个清楚明确的案件审理思路。写好答辩书

7、的前提是对案件关键证据的掌握和相应法律法规的熟悉,因此,委托代理人在撰写答辩书前,应对证据和案件涉及的相应法律法规充分的了解和熟悉,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精确、简洁和通俗易懂的文字语言完整地阐述本方对案件的意见。 五、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中的技巧 委托代理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作用就是,充分利用本方提供的证据,向仲裁庭或法庭证明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事实,反驳对方所称事实,并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法律的规定,阐述本方对案件的意见。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陈述时的语调、语速,强调陈述的重点。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当庭陈述时,应注意陈述时的语调、语速。 语调以仲裁员或法官和书记员能

8、够听清楚为宜,语速以书记员能够如实记录为宜,当陈述到案件的关键点时,应通过强调方式,提醒仲裁员或法官和书记员注意,要力争做到言简意赅,重点突出。 2、充分展示本方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证明有利于本方的案件事实。在质证阶段,要向仲裁庭或法庭充分展示本方的证据,说明证据的合法来源,证据和证明对象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要抓住对方证据存在的瑕疵,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关联性和证明效力上以及对方对本方证据的确认上,给予对方反击,从而使案件事实的确认有利于本方。 3、根据双方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本方的意见。案件处理最终核心问题要归结到对方请

9、求的是否应该主张上。因此,作为委托代理人应根据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对方提出的每一项请求要逐一明确的发表本方的意见。 4、准确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时效。职工与企业的劳资纠纷并非所有的争议都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的。在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 职工对上述规定的不了解,常常会提出许多不符合受理范围的请求,作为委托代理人应根据该规定,明确提出对方的哪些请求不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权利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有效时限,但许

10、多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种种特殊原因,当当事人提出主张自己权利时,其提出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因此作为委托代理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对方的哪些请求或同一请求的哪些部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抓住有利时机,促使案件达成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都有一个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程序。作为委托代理人,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在仲裁员或法官的主持下,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促使案件达成调解。调解方案既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考虑本方的利益,同时也要根据案情考虑对方的利益和对方的心理承受底线,这样的调解方案才是有针对性和实际意义的方案,才有可能

11、促使案件真正地达成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只强调本方利益,忽视对方利益,双方必然不能就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又将面临新的法律诉讼程序,双方都将因案件的进一步处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最终也会给本方利益带来损害。 第二篇: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乘车路线。如果市民自驾车,可从东四环路窑洼湖桥上化工路,第三个红绿灯前行50米,丁字路口左转200米路西侧即到;也可乘3路、34路、348路、57路、637路、67路、67路、743路、753路公交车在朝阳区大柳树站下车,沿路牌指示进入管庄路前行0米路西侧即到。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

12、障局大门口外则的接待室办理。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3、(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下列争议: (1)本市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住所地非本辖区,或为市属中

14、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 (2)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未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已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3)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 (4)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60日劳动仲裁申请时限的争议; ()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处理,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不能举证证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争议; (6)退休人员被新单位聘用后与新单位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转移及对丢失或内容缺失的档案补办引起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10)劳动

15、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 (2)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第二条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1)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2)被诉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地址不详、有误,会导致争议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五条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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