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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审计监督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行理财业务审计监督工作,规范理财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保障理财业务合规、有序地开展,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审计监督,是指审计稽核部门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对本行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理财业务中理财产品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活动。机构理财业务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稽核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业务的经营管理,
2、不定期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二章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第五条 理财业务的审计监督是以风险为导向,以理财业务主体、客体、参与机构为审计对象。 第六条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方面,重点审计是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机构、是否落实了规章制度等。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主要涉及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组织管理部门、基层营销管理机构三个层面。 1 高级管理层 该风险管理层具体为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否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战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审议理财业务风
3、险政策,确定理财业务风险敞口。 2.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是否制定理财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我行利率管理规定、理财业务风险政策、风险敞口以及产品评审流程规定进行理财产品的评审。 理财业务组织管理部门 理财业务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包括个人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等。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本行理财业务模式,制定相关的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2.是否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处罚和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 3.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是否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业务人员的服务与操作规范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 4.是否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
4、并纳入全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明确的职责权限开展本部门工作。 基层营销管理机构 基层营销管理机构包括管辖支行、非管辖支行及分理处等各级营业管理机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组织落实理财产品的各项营销管理工作,并严格划分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 2 2.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各项理财业务制度要求,及时根据总行理财管理模式调整工作内容与流程。 3.各级销售机构是否建立理财业务重大事件预防、预警机制,防范销售风险。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环节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第七条 个人理财产品方面,重点
5、审计产品研发、产品销售、产品存续期间管理、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产品研发 1.是否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2.是否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是否存在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的现象。 3.是否存在设计无销售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现象;是否存在以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现象。 4.对市场风险关联度较大的理财产品,是否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5.理财计划的宣传介绍材料是否包含对产
6、品风险的揭示。 6.理财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是否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加以明示。 7.是否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 产品销售 1.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理财业务的资格证书、相关法律法 3 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2.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是否熟悉掌握产品内容及特性。 3.是否设立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是否对客户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是否充分了解客户并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4.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是否报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5.是否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客户重要信息;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
7、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6.销售理财产品时,风险提示是否明确。 7.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8.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是否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9.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理财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的现象。 10.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8、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1.是否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 4 产品存续期间管理 1.金融市场部及理财产品研发部门是否分别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并定期对帐;是否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加强投资产品的监管。 2.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是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是否及时报告行领导,必要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4.理财产品研发部门是否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持有理财产品的对账单,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
9、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5.风险管理部门是否定期对全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 6.理财产品研发部门是否能够按季度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资料。 7.理财产品研发部门是否在每款理财产品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该产品的全套业务资料,并形成独立档案,上报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 8.理财产品研发部门是否按季度对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报告。 投诉处理 1.投诉受理部门是否建立客户投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将投诉情况及时与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或产品研发部门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办法。 2
10、.投诉受理部门是否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产品,是否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部门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 5 3.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审计监督结果的应用 第八条 审计稽核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理财业务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就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提示和警告,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 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 建议总行有关部门整顿理财相关业务。 审计稽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