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营应增加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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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经济报2014年12月22日A02版互联网经营应增加警示义务陈学宇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因网络而产生了巨大变化。从保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控由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新模式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有必要要求互联网经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警示”义务。当下,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反映出公众对食品药品风险识别及防控方面还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公众与监管部门在不少常识性信息方面并没有形成共识,无疑放大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因此,食药监管部门应该想方设法将“警示”信息更好地深入人心。当前,经常性地开展大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自然必不可少,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互联网食品药品经

2、营者必须在网站主页或交易过程中醒目位置进行标注,让民众在实际消费中就能看到相关“警示”。商业主体是逐利的,寄希望于有社会责任感的商家自发标识这些信息还远远不够,必须通过立法进行强制规范。例如,“吸烟有害健康”就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进行强制规定的。为了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可考虑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一是“警示”不应停留于纸质标签和说明书上,还应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转化。现行食药监管法律对经营者标示警示语的要求其实也不少,如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销售处方药时,经营者应当警示“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传统的警示语还

3、应让网络服务商在服务页面进行显示,让其真正转化为现实影响力。二是对互联网食品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风险进行适当提示。例如正规的互联网销售食品药品经营者有何标志、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在现实生活中,搜索引擎、即时聊天工具以及社交平台等都是公众获取食品药品信息的重要渠道。笔者认为,可以让互联网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警示义务。一旦用户输入食品药品名称,就能在相关页面弹出一定的警示提示。目前,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尚在继续推进。鉴于增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主体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商的“警示”义务,有利于降低消费者购买过程中的风险、培养科学的消费习惯以及凝聚食品药品监管共识,如何在该法中体现互联网服务商的“警示”义务,很有必要在立法过程中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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