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7973269 上传时间:2024-02-0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2.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度(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制 度(doc 9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 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 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 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 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 的的经营活动。资产公

2、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 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 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 的原则和办法。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 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 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 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 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 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 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

3、领域业务,且责任 心强。=1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 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 人负责。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 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 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第三章处置审批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 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 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 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 决定。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liiJ(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 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

4、 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 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 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1(二)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 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方案及初审意见提 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 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 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 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 律等部门意见。liiJ(三)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 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成员,7人以上(含 7人)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 构召开资

5、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含5人) 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 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含 2/3)以上票数 方可通过。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一)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 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结果、同类资产 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 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 规。(二)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风险的可控性、 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 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第十一条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 构

6、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liiJ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 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可以列席资产处置 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 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 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 如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 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 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 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 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 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I - I 町 i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

7、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1第十二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 避制度,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 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 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 避。liiJ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 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 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 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 进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 核通过。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第十五条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 逐月分别向财

8、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 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分 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 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 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 专员办备案。第四章处置实施liiJEJ第十六条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 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 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 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 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liiJ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 等方

9、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债务,加强 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t tA_Li=r成损失。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 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限度降低处置 成本。第十八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根 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 和具体评估方式。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可由外部 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或采取尽职调 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 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 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下同)或出售不 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

10、公司可流通股权 资产外,均应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 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 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目不需报财政部 备案,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 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价。第十九条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 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 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 招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1=1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 式处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招标和拍卖的底

11、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 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 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 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 交。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 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第二十条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 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 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 资产时,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 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 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I - I

12、 .! - ! f |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一)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 要求的;(二)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 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点保军企业的股 权资产;(三)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 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四)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 让的股权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 公司股权资产的,除以下情形外,转让价格不得 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 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政部商国资委审核 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 为基础,由双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不

13、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二)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 ILI I .11 . i I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 应根据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 上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净值。第二十三条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 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外,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 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 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在 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 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 低于评估结果的9

14、0%时,应当暂停交易,重新 履行资产公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 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应按照金融类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 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 规定披露转让信息。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 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让外,资产公司 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 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 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国家法律法规限制 转让的其他债权。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 让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

15、 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 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 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 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 产。liiJ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 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包处置项目,可 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 值,推断资产包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 价。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 处置的资产(包),资产公司必须合理确定各类资 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LiUkl .-| t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 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公告,国 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 需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第二十九条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 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 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 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 佣金等宜接费用,并应有结余。liiJ第三十条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 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 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 程序确定。5: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 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 设,提升资产价值。第三十一条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 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