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7960907 上传时间:2022-11-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4.6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相关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 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 办结、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 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

2、成。二、适用范围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 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适用本方案。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 保、排水管网、光纤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 验收监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验收, 并与安监、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 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 保、排水管网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 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

3、验收,并与安 监、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 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四、各部门职责分工(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1. 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事指南。2. 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 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竣工验 收监督、人防竣工验收监督(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镇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 排水管网、通信等专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 程的联合验收

4、工作。1. 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镇区)统一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 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2. 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 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 理情况,“联合验收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 关部门的主要领导。3. 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镇区实施的,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 展联合验收工作。(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1、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

5、 验收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统筹市、镇各 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系统”办理,负 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做好数据对接、共享。2、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 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3、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中山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五、联合验收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建议自然资源局补充)*要求 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二)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 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三)属于档案验收范围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四)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6、建成,具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施工、监理、勘察、设 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备齐相关资料,已 完成资料的预检。(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 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七)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 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八)配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已按照光纤到户 国家标准完成工程内容,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

7、对光 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九)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 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 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他由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 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十)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建设单位 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室外排水管网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并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十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设施的,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 收监测(调查)报告。(十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8、。(十三)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办理农转 用和征收手续等用地批准手续。六、联合验收程序(一)网上申请1.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联 合验收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 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 料(项目施工图和联合测绘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系统未有 信息的则由建设单位上传),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 项验收(备案)的市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 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 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并做出说 明。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二)资料审核各专

9、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 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的 专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已上传结果文书的专项主管部门, 需在“联合验收系统”对相关情况给予确认。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 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 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 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 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 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 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开展验收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 批用时),建设单

10、位登录“联合验收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 间,现场验收时间可预约的范围为受理通过后第315个工 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建设单位选定现场验收时间后,“联合验收系统”通知 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醒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 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 时一并协调;专项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 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登记说明。2. 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开展 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 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 速整改完

11、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3. 各专项主管部门自现场验收后5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 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 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同时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原 件同步流转至其他专项主管部门、牵头部门、政务服务主管 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 依据及整改意见。4. 对各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 料,申报单位应自现场验收后8 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 统”补充上传,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四)出具结果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

12、案)都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 系统”自动生成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意见书(含联合验收意见书、各专项验收部门结 果文书,原件同步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 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 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结果文书由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打印。“联合验收系统”的验收图纸与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关联,配套使用。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 有不通过的,“联合验收系统”汇总相应专项验收部门需整 改问题。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并注明 该验收业

13、务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整改意见书(即不通过 结果文书)由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打印。3.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 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建设单位上传已合格的 专项验收(备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 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系统”登记验收 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打印中 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五)告知承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中,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 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 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是指政

14、府部门先行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的建 设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建 设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 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交付使用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 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八、资料共享工程联合验收合

15、格后,“联合验收系统”自动生成联合 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 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并与安监、公安、不动产登记 城管、交通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九、其他说明(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 结果文书盖“中山市人民政府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印章”, 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 盖“中山市 XX 镇人民政府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印章”, 印章均采用电子印章的方式,印章由相应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管理。(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全部通 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人防、 消防验收等主管部门同

16、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决定文 书,不再单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联合验收范 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 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三)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 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 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1.联合验收试行阶段,2020年1 月1 日前已完成质量竣 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 案;2020年1 月1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类项目均须 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 合验收的依据。2.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过渡期内,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