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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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案例分析题 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与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怀,1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看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顾。1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仅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规定:(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

2、来的抚育费用;()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所有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达:(1)不批准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合同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到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2)养母规定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养母的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规定养子女补偿收

3、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由于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合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怀、不照顾,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解决为妥? 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派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96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

4、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本较好,但愿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批准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常常争执不休。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规定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导致,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也许,因此

5、仍不批准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始终由她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她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她抚养。但王萍不批准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规定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到合同。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她人借债万元,资助她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状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

6、方起诉离婚,对方不批准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也许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规定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由于女儿随妈妈生活时间较长,且妈妈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因此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与否有承租权?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

7、可承租。 ()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于她未经女方批准,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归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女方为履行抚养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归还,如该项财产局限性以清偿时,由双方合同清偿;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9. 月,孙某(男)与王某(女)经人简介相识。半年后,两人结婚。此后,二人始终在孙某父母空闲的一套住房中生活。婚后因经济问题和双方性格不合,常常浮现矛盾。底,孙某花5万元自费举办个人画展,夫妻关系更快张。月,双方开始分居并口头商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2月,王某提出离婚,孙某批准,但对其提出的住房共

8、有主张持有异议。就在此时,孙某的两幅画获国际大奖,其中一幅系二人恋爱时所作,获奖金2万美元,另一幅系分居时所作,获奖金万美元。王某遂提出其中1.5万美元归自己所有。此时,孙某偶尔发现,王某分居后与一男子有不合法性关系,遂提出损害补偿规定。问:1 双方所提规定与否合法?请阐明理由。. 此案的财产问题应如何解决?答题要点:双方主张均有不合法之处。孙某的损害补偿祈求不成立:二人在分居前感情已破裂,离婚不是王某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且不合法两性关系不是离婚损害补偿的法定事由。王某的对住房及1.万美元的财产规定不成立:住房系孙某父母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3万美元奖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均分。因二人的财

9、产商定未采用书面形式,不合用商定财产制。本案中,住房所有权属于孙某父母,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孙某办画展所耗5万元为个人债务。恋爱期间画作所得奖金万美元,系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分居期间画作所得奖金1万美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得0.万美元六、案例题((一)甲乙夫妇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在老家探亲期间,结识了12岁的女孩丙,回城后办理了收养手续。甲夫妇对丙疼爱有加,抚育培养直至大专毕业并参与了工作。但丙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特别是在她结婚后来,对与她和丈夫同住的二老更是漠不关怀,甚至不时为生活琐事,对二老恶语相加。,养父甲生病住院期间,她从未去看望过,全靠乙拄着拐杖照顾

10、老伴。甲出院后,因经济紧张,规定丙给付赡养费,丙不仅不给,还把甲夫妇大骂了一顿。甲瘫痪在床,丙不仅不照顾她,还嫌家里气味难闻,常常在家骂骂咧咧。后来,丙丈夫单位分派了住房,夫妻二人便搬出去单独居住。从此,丙再未踏入过甲夫妇的家门。甲病情严重,医药费入不敷出,她实在熬不下去,硬着头皮多次规定丙支付赡养费,但丙总是置之不理。冬天,甲因无钱治病, 离开了人世。死后留有与其妻共有的房屋4间,但未立下遗嘱。甲去世后,乙想到丙的无情无义,十分寒心,便找丙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并要丙补偿十余年来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丙均不批准,并提出这4间房屋有一半应由她继承。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在丙不乐意合

11、同解除收养关系的状况下,乙可否向法院起诉?2.乙规定丙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祈求应否予以支持?3.丙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4.遗产应如何解决?(二)甲在9年9月0岁时参军,1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公司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常常争执。甲于月提出与乙离婚,乙批准离婚,但双方对如下问题不能达到合同:(1)乙于公司破产时得到破产安顿补偿费5000元,乙觉得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觉得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觉得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觉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

12、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觉得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觉得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甲以夫妻共同积蓄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规定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批准并答应将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她合伙人的一致反对;她们也不肯行使优先受让权,仅批准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元给甲。(5)1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觉得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觉得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归还。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请分别提出意见。(三)甲(男)是外企职工,乙(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

13、9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所有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甲在筹办婚事时购买。因乙不乐意生孩子,双方为此闹矛盾。1月,甲向乙提出分手,遭到乙回绝。自此后来双方分居,甲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甲有了女朋友并与女朋友同居。5月,甲以自己和女朋友的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月甲向法院起诉规定与乙离婚。经法院调解,乙批准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与甲有下列争议:甲觉得家具和家用电器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应归她本人所有;乙觉得家具和家用电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已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觉得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与乙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购买的,与乙无关;乙觉得这套三居室房屋的价款的2/3,是甲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给付的,该

14、房产的2/3应属于甲乙的共同财产。并举证证明甲出资占房屋价款的23,其同居女友出资仅占。甲还提出,乙有一项科研成果专利正在办理转让,估计可得转让费2万元,自己有权分得一部分。乙还提出,由于甲与女朋友同居才导致离婚,甲对离婚有过错,自己并无过错,故祈求损害补偿。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1.家具和家用电器是不是甲的个人财产?.案内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对甲提出的分割专利转让费的祈求,与否应予支持?4.对乙提出的离婚损害补偿的祈求,与否应予支持?(四)甲男3岁时父母离婚,甲男随妈妈生活,其父每月给付100元抚养费。甲男岁时其母与乙男再婚,婚后其母即将甲男送至其外祖父母处,甲男始终

15、与外祖父母生活,其抚养费也始终由生父母承当。甲男成年后经商致富,月收入1万元左右。其母因病去世后,乙男也因下岗而生活困难,遂规定甲男赡养,被回绝。问: 1.甲男与乙男是何种亲属关系?为什么? 2甲男对乙男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五)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遗有一笔财产。问:1此案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遗产?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小题,第34小题分,第5小题1分,共2分)3.李卫、男,赵玲,女,199年10月经人简介相识。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祈求法院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解决?35李志刚与吴淑华于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1月购买的商品房内。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爸爸。该房价值人民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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