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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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比率主要依据备注探矿权价款经评估确认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管 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1999 年6月7日,财综 字199974 号)申请国家出资勘 查并已经探明矿 产地的区块的探 矿权的,需缴纳 此款项; 一次或分期缴 纳,不得超过2 年采矿权价款1、焦煤、1/3焦煤、肥煤:3.80元/吨;2、炼焦配煤(瘦煤、贫瘦 煤、肥气煤):3.10元/ 吨;3、无烟煤:3.30元/吨;4、贫煤:2.70元/吨;5、优质动力煤(弱粘煤)、 气煤:1.50元/吨;6、其它煤种:1.30元/吨。山西省煤炭资 源整合和有偿使 用办法(2006年 2月28日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187号 公布)一次

2、或分期缴 纳,期限不得超 过6年;如果采矿权的矿 产地不是国家出 资勘察探明的,则不需缴纳此项 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二个 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 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 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 加100兀,但是最咼不得超 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管 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1999 年6月7日,财 综字199974号)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兀探矿权采矿权 使用费和价款管 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1999 年6月7日,财综 字199974 号)逐年缴纳资源税3.2元/吨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 山西等省煤炭资 源

3、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87 号)企业所得税33%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为 30%+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两免三 减增值税17%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 则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3%征收资源补偿费产品销售收入的1%乘以开 米回米率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150号公布)每年的7月31日 前缴纳上半年的 矿产资源补偿 费;于下一年度 1月31日前缴纳 上一年度下半年 的矿产资源补偿 费。生产安全费用(一)大中型煤矿1、咼瓦斯、煤与瓦斯 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 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

4、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 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 15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 低于5兀;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 3元。(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矿井、煤与 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 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 于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 低于6兀。关于调整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提 取标准加强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使 用管理与监督的 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 于2005年4月8 日发布实施)维简费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8.50兀在成本中提取关于规范煤矿 维简费管理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财政部、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于2

5、004年5 月21日发布实施)土地复垦费竖井0.6元/吨,斜井0.4 元/吨;露天0.6/吨山西省土地复 垦实施办法(陕西 省人民政府1995 年8月29日颁布 实施,晋政发第66 号);山西省基因挖损、塌陷、 压占、淹没等造 成基本农田破坏 的,应当按照每 平方米10元以 上20元以下的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员会1999年11 月30日公布)标准缴纳土地复 垦费;未划入基 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 每667平方米征 收15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 地、新炭林林地、苗圃地, 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 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 地,

6、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 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 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 平方米收取3兀;5、宜林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每平方米收取2元。森林植被恢复 费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于 2002年10月25日 发布,自2003年1 月1日起执行);水资源费各类工业用水非超米区取 水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50 元,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为 每立方米0.60元;非超采 区米矿排水为每立方米 0.12元,超采区和严重超 米区为每立方米0.14兀。山西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水资源费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X2004年)水资源费征收实 行超定额累进加

7、 价制度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排污费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 元、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 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 30兀、炉渣25兀、煤矸石 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 元排污费征收标 准管理办法(国 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环保护局、国 家经贸委第31号 令,2003年7月1 日起施行)可持续发展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保证金、 煤矿转产发展基 金20元/吨、 10元/吨、5元/吨国务院关于同 意在山西省开展 煤炭工业可持续 发展政策措施试 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 52 号)可持续发展基金 是由能源基地建

8、设基金转化来的,能源基地建 设基金2006年12月31日到期; 该三基金的具体 数额目前还为草附注:1、除了以上所列税费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交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 税(外商投资企业交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不缴纳)以及其他一些费用。2、据报道,煤炭行业平均综合税率为 14.65%,税负的结构比例为:增值税 66.52%, 资源税及资源补偿费 17.2%,其它税费 16.24%。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

9、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2000 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5000 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10000 元。1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 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 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 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 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

10、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二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 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 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 : 5;中央与自治区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 : 6。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 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 其他情形2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11、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 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焦煤:830 元/吨 其他煤0.35 元/吨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 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决定。3.探矿权采矿使用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 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 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

12、年增加100 元,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 元。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 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 日内, 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13、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四条 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 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 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 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 元。第十一条 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 记

14、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 制定。4 造林费 山西省地方煤矿造林费用管理办法地方煤矿造林费 用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负责收交当地财 政,专户储存,县收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山西省林业建设基金代征办法第五条 煤炭、铝、铁、铜生产企业在销售或自用开采的原煤、铝、 铁、铜矿石时,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 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收取林业建设基金。第八条 林业建设基金是林业部门用以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按预算 外资金管理,统一安排使用。地方税

15、务部门应将代征的林业 建设基金全额上缴,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随意挤占、截留 和挪作他用。6.矿管费和企管费 安全费山西煤炭工业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收取煤矿矿管 费和企管费的通知矿管费,由煤矿按月实际产量吨煤 015 元全部交县煤炭局,县煤 炭局吨煤留 009 元后,交地市煤炭局吨煤 006 元,地市煤炭局 吨煤留 004 元后将吨煤 002 元交省煤炭工业厅。企管费,由乡镇煤矿按月实际销售收入的 1提取后交县煤炭局, 县煤炭局按收取额留 70,地市煤炭局留 20,交省煤炭工业厅 10%。各级给同级乡镇局的分成比例另定。收取矿管费和企管费均领取物价部门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持证 收费。为了加强对煤炭矿管费和企管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足额收费, 以保证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行。各地市煤管局要向同级 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同省煤炭工业厅签订收费上 交合同,地市物价局据此颁发收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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