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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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企业住所: 第五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2、 万元。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 股东,以 出资 人民币,占总资本 。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

3、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 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

5、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6、者监事提议召开;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 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

7、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 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

8、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

9、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

10、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 可由经理指定副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

11、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企业财务; 、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

12、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 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 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 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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