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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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WORD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 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 括舾装码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 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 监管工作。

2、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 监管工作。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 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 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第六条 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 25 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 级或 B 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

3、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 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 15 年之内、重力 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 30 年之内。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 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 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 未满 5 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 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

4、织港口所在地港政、 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 的材料进行复核:(一)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二)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三)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四)系靠泊要求。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 1 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第九条 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 15 万吨级及以下 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 不超过 2 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 2 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并从严控制。第十条 经核定的减载靠泊等级及相关靠泊限定条件、由省级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第十一

5、条 清舱移泊的码头靠泊等级和要求,应参照本规定中有 关减载靠泊的条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论证、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 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 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 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第三章靠泊管理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执行有关靠泊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 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 预案及本规定的要求安排码头泊位和生产作

6、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船舶吨级的 划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二)减载靠泊,是指依据本规定最大载重量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的 船舶在未满载(包括集装箱船未满箱位)情况下靠泊码头的活动。(三)码头靠泊等级上浮 1 级、2 级,是指减载船舶的吨级比码头 靠泊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序

7、列 高出 1 个等级、2 个等级。(四)清舱移泊,是指靠泊船舶在卸载过程中从原泊位移至另一泊 位进行剩余少量货物(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10%)卸 载的活动。第十八条 按部 2006 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 能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 级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码头货运船舶靠泊活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 定。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 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 全和船舶、码

8、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 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 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 门。第四条 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 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第五条 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 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第三章 安全控制流程第六条 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 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

9、前提下,尽量按船 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第七条 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 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 应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 预靠船舶驾驶台对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第八条 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 者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 110 米以下需要 4 人、110-180 米需要 6 人、180-230 米需要 8 人、230 米以上需要 10 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船 舶在系解缆过程中

10、,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 迅速、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或者离港前)半个小 时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 (大副,二副) 在船舶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第十条 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 滑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第十一条 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 ,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 的变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 水手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第十二条 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 副、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

11、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第十三条 带缆工与船方(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 表达要清晰,声音要洪亮。第十四条 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 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第十五条 带缆工不能站在绳环内和受力的缆绳上。第十六条 带缆工向船上撇缆时,要提醒船上人员远离投缆区。第十七条 船舶靠妥之后,带揽工须确认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 副、二副)没有其他要求后才能离开。第十八条在解缆、绞船过程中同样适用以上操作规程。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要求第十九条 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 靠、离泊带缆作业时的安全问题。第二十条 当码头前沿涌浪和风力过大时,指导员要提示

12、带缆工 注意海浪涌进的水流以及风向,确认带缆作业的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当船舶靠妥之后,指导员发现位置不合适或者影响 邻近船舶作业时,带缆工人需要服从指导员提出的船舶移泊、绞位等 要求。船舶停靠码头的方式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有首先靠,艉先靠 和平行靠。普通中小船一般采取顶风顶流首先靠,这样一般不太需要拖轮的 协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锚和车就能靠泊。大型船舶一般采取前后拖轮协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较笨重,依 靠自身设备靠泊比较困难,所以必须需要拖轮的协助。而采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滚装的客货船,这用船一般是双车加首侧 推,操作相对灵活,另外,这类船都有汽车装卸桥板,以前的船舶多数都安装在尾部, 所以为了装

13、卸方便,采取此种靠泊。不过现在的滚装船首尾都有桥板了。下一页更多关于“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外来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外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数 确保在建船舶和码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现对协作单位外 来船舶靠泊舾装码头规定如下:2、管理要求2.1 停泊申报:协作单位外来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装码头,公司相 关对接部门须提前按要求填报停泊申报表,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靠 泊。2.2 临时靠泊必须以不影响码头和在建船舶安全为前提,*船 舶签证簿,服从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不得私自随意停靠,确保在建船 舶和码头的安全。2.3、临时靠泊船舶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接通岸电,

14、应凭填报好的停泊申报表交码头管理人员,安排专业电工进行操作。2.4、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事管理规定,不得影响航道 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杂物、以及泄漏违禁油类等物品,污染 长江水域。2.5、临时靠泊船舶必须合理抛锚、系揽、设置登船梯,且及时 了解天气情况,做好防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自身船 舶及人员安全。2.6、临时靠泊船舶夜间在船头和艉部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行船夜间碰撞。2.7、临时靠泊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项管理规定,不 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用公司财物,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参照公司相 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2.8、临时靠泊船舶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动火、焊

15、接、捕鱼、游泳、 捞铁。2.9、临时靠泊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经码头安保人员检查无异议 后,退还签证簿,方可离港。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 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 下简称引航);(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 的区域;(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 引航工作的人员;(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 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 工程船舶和渔船等。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 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四)会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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