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材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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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律 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999年10月31日公布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不违反会计法。 制定机构: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会计行政法规 内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制定机构:财政部部门首长签署予以公布 会计部门规章 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7年1月1日施行 制定机构:财政部文件形式印发 会计规范性文件 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

2、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监督体系 政府监督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 对象:会计行为 社会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单位内部审计岗位不是会计岗位。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属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记账人员与经办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

3、违法/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责任 暂扣/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刑事责任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两者区别: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 责令限期改正 or私设会计账簿 对单位处以3000

4、元-50000元的罚款 or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主管A指使会计B 对A:处以5000-50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的 伪造发票多报销 对B:通报并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0-200000元的罚款,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并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B 对公司:通报并处以5000-100000的罚款 在账簿上进行“技术处理” 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50000的罚款 B请示主管A后遵照办理 对A&B: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处以3000-50000

5、的罚款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有: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的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经济补偿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汇票: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 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 信用卡 贷记卡存款无息 准贷记卡存款有息支付结算的 汇兑主要支付工具 托收承付: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有金额起征点限制 委托收款 (现金) 出票人 承兑人票据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

6、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出票 背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票据行为 承兑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不是所附条件无效 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保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有因证券) 票据是金钱证券 未记载付款日期不会导致票据行为 未记载付款地失效的有 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票据功能/职能:信用、支付、汇兑、融资、结算。 挂失止付现金支票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不得挂失止付票据丧失的补救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可以更改

7、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支票”字样 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支票的绝对 确定的金额 支票的相对 付款地记载事项 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背书日期) 出票人签章出票人授权 金额补记事项 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的绝对 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出票日期 (付款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或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眼的,不得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委托收款”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委托收款的绝对 收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应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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