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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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安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展劳动平安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

2、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展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

3、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 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工程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

4、间。第十条女职工比拟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展监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损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附录第一

5、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损害女职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顿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

6、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7 月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矿山井下作业;( 二)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 每小时负重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的作业,或者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

7、作业;( 三)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_、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消费,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 低温作业分

8、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1 目的为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确保员工在劳动中得到保护和安康,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

9、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工劳动保护和管理。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施行方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4术语无 5 职责 5.1 平安消费部5.1.1监视检查公司员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5.1.2抽查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工程经理部劳动保护措施方案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 5.2机关工会5.2.1审议公司劳动保护的方案、措施及参与监视检查; 5.2.2参与调解员工劳动保护争议。 5.3组织人事部5.3.1负责公司内各层次相关人员进展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本市劳动保护平安环境规程和标准培训,对重要环境作业的

10、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施行。5.3.2催促、检查人力资的环境保护,即人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的保护。5.3.3负责制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对象,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标准。 5.4 办公室第1/4页5.4.1负责组织公司员工体检,监视检查员工安康措施落实情况; 5.4.2监视、检查卫生防疫工作;5.4.3负责公司内职业病的防治、组织鉴定工作;5.4.4负责公司本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及记录。 5.5 工程总承包部5.5.1催促指导工程经理部对员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5.5.2定期检查工程经理部劳动保护措施方案施行,负责工程总承包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

11、的采购、保管、发放及记录;5.5.3指导和检查工程经理部卫生防疫工作; 5.6工程经理部5.6.1制订劳动保护措施,并组织施行;5.6.2检查、监视、培训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 工作程序6.1 劳动保护规划和培训6.1.1 每年年初由平安消费部组织相关部门、员工代表参与编制公司年度劳动保护措施方案,交主管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6.1.2 工程经理部在产品实现筹划中,应包括劳动保护的筹划,编制劳动保护措施方案。6.1.3 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应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多种宣传形式,经常宣传劳动保护-法规、法那么和平安知识、技能常识。 6.2 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6.2.1 重要劳动防护用品a平

12、安网:程度平安网、密目式平安立网; b平安带:常用平安带、防坠器; c平安帽;d漏电断路器漏电开关; e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 f其它。第2/4页6.2.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a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b防冲击眼护; c防噪声护具; d防尘口罩; e绝缘皮鞋; f绝缘手套; g其它。6.3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证6.3.1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合格供方内选择,进货应验收。 6.3.2 调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详细检查,查验产品合格证。 6.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4.1 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发放范围发放,建立发放台帐和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6.4.2 工程经理部在安排施工作业时,应对正确

1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进展相应的交底。6.4.3 平安员应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对不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6.4.4 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 6.4.5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作检查、保养、分类、保管。 6.5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6.5.1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作业。 6.5.2 控制劳动时间,享受月经期、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四期”的休息和待遇。 6.5.3 员工代表监视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6.6特种作业人员的控制6.6.1应持有效证上岗,按规定装备特种作业劳动防护设施及用品; 6.6.2上岗前应按特种作业标准要求及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进展教育。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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