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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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之政府机关微博参考文献:【标准表述】意义信息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有目共睹,不可小觑。大到公共领域的反腐惩贪,小到草根人物的一夜走红,网络的影响力可谓无远弗届,深入人心。在此情形下,各地各部门对网络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建立起与网络舆论的互动机制,可以在第一时间网络舆论中得知当下社会公众的知情需求,有利于管理者与民众实现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理解。避免造成权威信息缺失,引起了网络舆论的猜疑和批评,进而使城市管理工作陷于被动局面。优势政府机关开微博实现了网络问政制度化、常态化和创新性的新举措。每个月安排一位市领导、一位市直机关领导、一位县级领导及镇

2、领导上线与网民交流。一方面,网络问政的犀利姿态可以赢得民众的心,真正做到了网民意见积极收集,集中办理、落实的常态化。网民反映问题不需要鼓噪,不需要更多的网络渲染,就能得到当地领导和部门的及时跟进与处理。当地市民选择直接到网上反映问题、提出诉求,问题得到及时跟进与解决,群体事件必然减少,上访数量必然大大减少,很多人,社会稳定度必然得到提高,民众的焦虑情绪会得到安抚。 另一方面,对当地执政官员起到监督、督促和执政为民的压力与鞭策,建立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利器,倒逼官员更趋依法执政、为民执政。真正发挥了网络成本低廉,快捷、及时的优势,为执好政,服务好人民,构筑和谐社会起到了示范和带头的作用。措施第一

3、,公开、公正、公平。社会在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不公已经接近危机水平,如果不能及时加以调整,逐步深化的危机有可能变成灾难。因而,国家必须在保持经济稳步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积极缩小贫富差距,改善下层社会的生活条件,建立一个和谐的新秩序、新社会。第二,畅通底层社会的民意表达渠道,拓宽其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网络是一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透过它,我们可以诊断代议制政治体系的健康状况。网络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维权艰难、诉求表达不畅的事实。网络的诉求表达与现实中的诉求表达存在着彼消此长的关系,当现实中的公共参与和诉求表达不畅时,必然涌到网络空间。因而,必须在现实中找到平民诉求表达

4、不畅的原因,积极建立公民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第三,善用网络话语权。掌控网络媒体的话语权是一门政治艺术,是一种领导技术,是当今不可缺少的执政本领。正面的网络监督有利于民意的充分表达,有利于民众与政府良好的沟通。政府通过互联网引导舆论导向,可以适时消除民众对政府的潜在不信任。第四,加强网络立法和网民的道德自律。克制网络民粹主义,关键在于网民的理性自制和道德自觉。要加强对网民媒介素养的培养,提升其自律意识。要明确网络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尊重他人的权利。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法规约束网民的言论和行为,促使网络的理性、和谐发展。【关键词】网络问政 阳光政府

5、 和谐社会【背景链接】2010年3月1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 的账号出现在新浪微博平台上,该账号后面还加了个V字,也就是通过新浪官方认证的用户。自从新浪微博推出以来,不少政府机构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微博云南”和“桃源县人民政府”是其中较早尝试的两个,而广东省各级公安部门则集体开了微博,被网友们称为 “微博110”。【背景链接】陈光标,江苏人,任江苏某公司董事长。被媒体称为“中国首善”。有过多次慈善”壮举”,如自己组织慈善团队赴日救灾、在云南灾区派钱后与村民举钱合影、在贵州开演唱会向观众发猪羊。他高调的慈善的行为引发了大家的关注,赞誉有之,认为他为中国富豪做出了榜样;反对有之,代表性的

6、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慈善的暴力行为,即以牺牲受赠人的尊严来获得自己的满足。是一种给慈善的倒退。但陈光标认为他是想通过这种高调的方式让大家关注慈善,让更多的人参与慈善捐赠中来。事实上,他的每次举动确实带动了很多富豪捐赠。无论怎样,陈光标的慈善之举被广受关注,还是凸显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很多问题。【标准表述】问题此事件凸显慈善事业一大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是:慈善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人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慈善捐赠是富人们的事情,慈善价值观难以形成,必然然影响到我国民间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此外,还有两大主要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

7、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第二,监督管理不到位。当前,由于监管不力,透明度不高,使得我国慈善善款流向不明,公信力出现危机。对策措施第一,加强慈善立法,提供法制依据。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第二,建立多元监管体制,提高慈善公信力。一要行政监督。政府既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二要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民间评估机构及公民个人监督等。三要内部监控。慈善机构要完善自身内部管理监督程序。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网络

8、等途径,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慈善文化,梳理慈善典型,鼓励全民参与慈善活动,培养公众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感2012年申论热点时评:小悦悦事件【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

9、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标准表述】支持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

10、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反对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

11、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

12、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

13、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建议:立法应奖惩结合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

14、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他国经验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专家称立法需谨慎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

15、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2012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范文:慈善事业发展业务水平与服务意识【背景材料】:2010年5月,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向西南五省区灾民捐款2亿,但他的捐赠合同被称为“史上最苛刻捐款”他向合同执行方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出的条件是,半年内必须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差错率不得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3%,远低于我国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10%的管理费比例。合同还规定,曹德旺有权对善款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差错率如果超过1%,基金会要按超出部分的资金的30倍进行赔偿。“捐款做慈善”的观念正在慢慢融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社会富裕阶层都愿意尽力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一些捐款被挪用、侵占的新闻又让他们捐款做慈善的脚步变得犹豫。民政部下属机构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称,在经历了汶川地震、南方雪灾等多次捐赠井喷后,近年中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并未提高。这份报告显示,约有75%的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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