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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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示报告制度1、我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层层负责制,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对主任(处长)负责,主任(处长)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主持工作局长负责。2、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遇到局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分别向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3、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然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落实。4、下级部门、平行机关或外地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书面材料或直接到局机关口头汇报请求指示、批准以及询问的问题,也应向局领导请示汇报。5、对工作人员请示报告的问题,处(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不能答复和自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

2、,也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但办理完毕后应向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反馈有关办理的情况。6、对请示报告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局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答复。答复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对请示报告的问题及时答复的应及时作出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初步解释,然后再按时作出答复。7、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请示汇报制度一、按照逐级请示汇报和部门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中心各级领导均应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也不多头请示。二、本中心须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的事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

3、的重要决策决定、重要部署安排中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二)代市政府拟订的涉及全市信息化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措施;(三)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部署意见;(四)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五)本中心牵头协调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六)其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三、本中心部(室)须向中心领导请示汇报的事项:(一)本部(室)月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意见,以及对工作的新思路、对全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中心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和问题;(三)所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协调事项的结果,中心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四)以本中

4、心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向上级的请示、报告事项;(五)代表本中心参加有关会议、学习进修、外出考察活动或与外单位工作联系的情况。(六)其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

5、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请示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必须向校(院)委请示的事项1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2邀请中央党校领导、省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的计划;3举办计划外班次、学术活动,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批;4在本校(院)或由本校(院)牵头主办召开各种全国、全省的或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学术会议、行政会议;5赴省外参加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办理公务等事宜;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事宜;7外事活动

6、的安排;8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校(院)内工作的新闻稿件(包括录像);9涉及全校(院)的重要活动及其安排;10拟改变校(院)以往的规定、制度和校(院)委决定的事项;11其他需要请示的事宜。二、必须向校(院)委报告的事项1执行校(院)委决定及批办事项的情况;2省领导以及中央党校、外省省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来我校(院)视察、指导、考察工作;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4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突出的好人好事;5校(院)内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情况;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离穗;8学员入校(院)、离校(院)情况;9教职工对校(院)工

7、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10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11教职员工中发生的失、泄密问题;12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13在校(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教职员工在外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14其他应当报告校(院)领导的事宜。三、程序要求1凡属必须请示、报告的事项,首先由经办人或当事人向本部门领导请示(或报告),部门领导根据情况确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校(院)领导请示(或报告);2在正常情况下,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应先送校(院)委办公室。校(院)委办公室接请示、报告件后,按校(院)领导分工及事项重要程度,经校(院)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决定呈送有关校(院)领导或直接呈送常务副校(院)长。3在紧急情况下,发生重

8、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可直接向校(院)领导请示、报告。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同时提倡在职权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防止推托依赖、不负责和只报喜不报忧的现象。5各部门向校(院)委请求报告,凡属重要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校(院)委办公室具体承办。校(院)委办公室接到其它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件后,必须尽快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推诿或拖延。6各部门向校(院)委请示工作,从送交校(院)委或校(院)领导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超过七个工作日未答复又无特别说明,可按同意执行。7各部门收到校(院)委批办的事项后,必须抓紧

9、办理,并在指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校(院)委办公室统一转报。 会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院)会议的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协调全校(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会议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党校(行政学院)与有关方面之间的联系,促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应精心组织,力争做到高质、高效、切实解决问题。外出开会应集中精力,切实掌握会议精神,确有收获。二、本着“少、短、精、俭”的原则,会议应尽量精减。可开可不开的会一般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不开,没有经过认真准备

10、的会议不开。尽量控制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和会议经费。三、各类会议及会务(一)全校(院)干部、职工大会1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或重要会议情况;宣布校(院)委会重要决定,通报重要情况;总结、布置工作;2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会议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等由校(院)委会确定。3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协助。(二)春秋两季联合开学和毕(结)业典礼,上级领导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等会议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全体学员、校(院)委会成员、教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校(院)干部参加。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总务处等处室

11、协助:1校(院)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开学和毕(结)业典礼领导讲话稿,联系落实省委有关部门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印发会议通知,布置会场,划分座位,新闻报道,摄影等。2教务处;负责了解统计新班学员入学情况,准备学员毕(结)业证书、会场音响、录音录像等。3总务处:负责会场内外清洁卫生、茶水供应、主席台和主宾席斟茶、会场供电保障等。4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外来车辆停放安排。(三)主体班次单独开学和结业典礼厅级干部进修班由校领导主持召开。其它主体班,包括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由校(院)领导或学员部主持召开,或由该班的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会务工作由学员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四)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1职能:审议校

12、(院)科研规划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论证和推荐;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和推荐;对申报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进行评议和推荐;审议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2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3会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五)以校(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会议由分管校(院)领导主持或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会议时间、内容、与会人员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送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六)全省党校工作会议、校长座谈会全省党校工作会议

13、由省委领导主持召开。全省党校校长座谈会由我校校委主持召开。两会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两会的筹备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和校(院)工作联络处负责。包括拟定会议方案、向省委请示报告、选定会议地点、经费预算、准备会议文件材料、印发会议通知等。两会的会务工作在校(院)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一名校(院)委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秘书处开展工作。会议有关文件、资料会后由秘书处送一套交校档案室存档。四、必须事先申报的会议:以党校(行政学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校(院)领导或校(院)两个部门以上(含两个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五、申报召开会议的办法:由会议主办部门写出拟

14、召开会议的专题请示、方案或填写召开会议申请表送校(院)委办公室,由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院)委申报。六、召开会议请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等。七、申报召开会议时间:在校(院)外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七天申报,在校(院)内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三天申报。八、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加强会议管理,努力提高会议质量。九、做好会议的总结工作。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要认真对会议进行总结,并将会议情况向校(院)委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贯彻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校(院)委办公室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检查督办及宣传报道工作。十、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特别是严格控制跨省区参加会议。凡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会议及研讨班、培训班,凡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参加。中央党校、全国性学会等召开的确需要参加的会议,须经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会议规定的与会者对象人数参加,会议结束及时返回。没经批准或不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多参加者,所用经费,财务不予报销。十一、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按会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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