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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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的议案全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为此

2、,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X3%0)X=540元;乙年终奖为180元,乙应纳税:(180/X10%-105)X=541.2元。乙多拿了元资金,要多交元税,元的税率10%。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

3、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X–已纳税额。问题一: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X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X-540=3060元;

4、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X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X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问题二:计税方法不合理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

5、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

6、除数应该减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X3%0)X=540元;乙年终奖为180元,乙应纳税:(180/X10%-105)X=541.2元。乙多拿了元资金,要多交元税

7、,元的税率10%。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X–已纳税额。问题一: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

8、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X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X-540=3060元;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X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X6=870元。虽然甲乙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问题二:计税方法不合理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

9、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

10、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平性。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

11、-速算扣除数)X。1.2 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X3%0)X=540元;乙年终奖为180元,乙应纳税:(180/X10%-105)X=541.2元。乙多拿了元资金,要多交元税,元的税率10%。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终奖)/,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x–已纳税额。问题一: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钱锋表示,目前

12、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x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x-540=3060元;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6月月收入1000元,7月月收入6000元,下半年每月需纳税(6000-3500)x10%-105=145元,共需纳税145x6=870元。虽然甲乙

13、两人的年度收入一样,乙却要多缴870元税。问题二:计税方法不合理多拿1元钱多交1155元税钱锋表示,出现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怪现状,需要从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上找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

14、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国政协委员钱锋昨天表示,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认为,这种多拿1元钱多交千元税的现象不合理,背后原因是计税方式不合理。建议:修改年终奖计税方法钱锋认为,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个月,那么速算扣除数应该减次,而不是只减一次。减一次速算扣除数造成的后果,就是会产生多拿几元奖金却要多缴数千甚至数万元税收的不合理结果,也就是说,税前收入高的人,税后收入反而低了。这样不能体现纳税的公

15、平性。为此,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采用新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果将年终奖平摊到每月计税,正确的算法是先计算每月的纳税额,再乘以,得出年终奖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资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2 举例来说,甲年终奖为18000元,应纳税:(18000/X3%0)X=540元;乙年终奖为180元,乙应纳税:(180/X10%-105)X=541.2元。乙多拿了元资金,要多交元税,元的税率10%。第二个方案是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方法计税。建议在企事业单位第二年一月发去年年终奖时,采用年收入平摊月均的方法进行计税,公式如下:去年月均计税收入=(去年基本收入+去年年

16、终奖)/,根据去年月均计税收入计算得出去年月均应纳税额,然后按如下公式计算年终奖纳税额:年终奖纳税额=去年月均应纳税额X–已纳税额。问题一:对低收入工薪族不公平年度收入相同交税却不同钱锋表示,目前年终奖计税方法对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体是不公平的。例如,如果甲月收入是xx元,年终奖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3500元,根本不需纳税,按照目前的算法却要缴495元税;如果乙月收入是10000元,年终奖也是18000元,平均月收入是11500元,每月应纳税1045元。乙每月应纳税:(10000-3500)X20%555=745元,年终奖纳税540元,乙少纳税(1045-745)X-540=3060元;再比如,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纳税。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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